龙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龙游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2月18日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与全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机关:龙游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龙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龙洲街道办事处、东华街道办事处、小南海镇人民政府、湖镇镇人民政府、溪口镇人民政府、詹家镇人民政府、塔石镇人民政府、横山镇人民政府、模环乡人民政府、石佛乡人民政府、沐尘畲族乡人民政府、罗家乡人民政府、庙下乡人民政府、大街乡人民政府、社阳乡人民政府。
二、委托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机关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见附件)
四、委托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受委托组织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处罚权: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委托权限
行权处罚权包括:警告,对个人给予2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没收2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没收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的,对个人给予没收价值2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没收价值5万元以下非法财物的。
委托的相关处罚事项,在立案、调查终结、处罚告知等程序前必须报备委托机关方能实施。其中,较大数额(个人1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必须经委托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六、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2.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执法行为,对受委托组织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3.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4.承担受委托组织因履行委托职责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组织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2.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按法定程序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3.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受委托组织自行负责;
4.应至少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名,且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5.主动接受委托组织的指导。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7.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七、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受委托组织无法行使委托事项的,委托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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