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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象观测站里种菜?被立案查处!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龙游县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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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了一起因种菜导致构成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案件,该案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全县办理的该领域首起案件。

今年10月,龙游县气象局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未经任何单位和个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某镇气象观测站内种植蔬菜,涉嫌构成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11月1日,经县气象局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陈某在气象观测站内种植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陈某虽已改正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侵占气象观测站土地种植时间较长,虽没有造成传输数据中断,但已经对观测数据造成影响,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探测设施作为一种探测周边气象要素的设备,对环境的要求严格。气象观测站周边设置围栏是为了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擅自侵入会直接影响气象探测信息的准确性和连续性,降低对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预警能力,进而影响相关部门和公众对气象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请广大市民以案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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