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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段灿)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鹿城区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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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身份证号码6***21198509*****1):

你于2020年8月向鹿城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共计8个月。2020年12月因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待遇终止,实际领取待遇4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8月注册营业执照:温州市龙湾蒲州木易美妍美甲店重新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712.76元,其中失业保险金4824元、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1838.76元、临时价格补贴50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6712.76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账号:33001628710050005367-0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鹿城支行,退款请备注姓名)。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4〕2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千迪、朱建武

联系电话:0577-88129817、8812991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昆仑路广润嘉苑一楼鹿城区政府服务分中心A17、A18失业保险窗口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

ZJEG_RSS.content.end 正文内容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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