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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鹿市监仰企处告字〔202...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鹿城区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7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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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鹿城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作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及作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发挥政策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着力推动鹿城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速增效,结合实际,我局拟制定《关于规范鹿城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作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6月2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电子邮件:6880194@QQ.COM。

2、邮递信件: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489号龙瑞大厦1幢8楼;邮编:230001。

3、传 真:0577-88281163

4、联系电话:0577-88281072

附件:《关于规范鹿城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作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 年 6 月 7 日

关于规范鹿城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及

农机作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镇及农机购机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的决策部署、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通知》《鹿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优80条”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及作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发挥政策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着力推动鹿城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速增效,现通知如下 :

一、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流程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所有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机具都列入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须具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也可申请区级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标准。以《鹿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优80条”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23〕34 号)为主要依据,补贴标准随政策调整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区级补贴金额不包含中央、省、市级补贴。

(三)补贴申报流程。

1、自主购机:购机主体自主选机购机,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提交申请:由购机主体在购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向属地街、镇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鹿城区农机购置补贴申报表》。

3、审核核验: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和街、镇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要求,对购机主体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核验。

4、结算兑付:申报材料和机具检验无误后。由属地街、镇对农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鹿城农业农村局经复核、公示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四)享受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管理要求。

1、维持北斗定位功能满足核查需求。享受区级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购机主体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但需以鹿城区农机作业服务为主。对出厂已经配备北斗定位终端的新购机具须确保北斗定位终端功能正常在线以满足核查需求,未配备北斗定位终端的补贴机具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统一配置安装后,由购机主体负责维护确保在线。若北斗定位功能失效,购机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拒不修复的,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可暂停其以后享受区级农机类补贴的资格。

2、跨区作业要求。享受区级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在本地农闲时需跨区域作业的,须主动向鹿城区农业农村局申领《跨区作业许可证》。对长期滞留鹿城区外,不为鹿城农业服务的补贴机具,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向购机主体发出提醒,仍不返回为鹿城农业服务的,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可向购机主体要求返还相关机具的补贴金额,或暂停其以后享受区级农机类补贴的资格。

3、转卖及报废回收要求。享受区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机具在达到推荐报废年限或损坏情况严重,修复成本较高、无法继续使用的补贴机具,可向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废补贴申请。报废机具必须经专门的报废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后,录入《浙江省农机报废补贴系统》,按报废补贴流程进行报废。对使用状态较新较好的补贴机具,购机主体自行转卖外地或拆解报废,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可向购机主体要求返还相关机具的补贴金额,或暂停其以后享受区级农机类补贴的资格。

二、区级农机作业、保险补贴发放流程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为鹿城区农业服务使用燃油作为动力,机具功率在 8千瓦以上的纯农田作业机械以及粮食烘干机。

(二)补贴标准。以《鹿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优80条”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23〕34 号)为主要依据,补贴标准随政策调整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三)补贴申报流程。

1、作业要求:凡申请鹿城区农机作业补贴的机具,每年须为鹿城提供相应的农机作业服务。未在鹿城进行农机作业服务或作业量极少的机具,不得申请农机作业补贴。已配备北斗定位终端的农田作业机械需确保北斗定位功能正常在线以便核查作业数量。

2、申请要求:由农机主体在完成鹿城农机作业服务的次年,凭农机作业服务佐证材料(已安装北斗定位终端的机具提供北斗作业记录,未安装的机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记录表》、农机作业服务影像资料等材料)、身份证明、一卡通或银行卡(折)、牌证管理机具需提供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件并参加年度检验和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向属地街、镇填写《鹿城区农机作业补贴申报表》提出补贴申请。

3、材料审核:申报主体需认真整理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和作业数量真实有效。属地街、镇需严格把关,仔细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汇总后正式发文上报鹿城区农业农村局。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如在复核阶段发现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乱报、伪造材料等情况,取消该主体当年享受相应区级农机补贴资格。

3、结算兑付:属地街、镇对农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鹿城农业农村局复核无误、公示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四)粮食烘干机作业补贴申报要求。粮食烘干作业补贴范围仅限于在鹿城区种植出产的粮食烘干作业,鹿城区以外区、县的粮食烘干不在本补贴范围。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1364—2024粮食烘干服务规范》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对烘干粮食数量达5吨以上的种植大户需提供当年的粮食种植面积佐证材料。

2.粮食收购(销售)发票:种植大户订单粮收购发票或自行销售发票。

3.填写《粮食烘干生产记录表》:服务主体进行粮食烘干作业时,烘干每一仓粮食均需填写粮食烘干生产记录表并在烘干开始和结束时对烘干机状态显示屏拍摄带有服务主体名称、机号、运行状态以及日期和时间戳的现场照片作为佐证。

4、对外提供粮食烘干服务还需与服务对象签订《粮食烘干服务合同》。多名服务对象合并为一仓烘干时,可只签订一份服务合同,登记所有服务对象名称,由相应代表签字后生效。对外烘干服务结束后由服务对象填写《粮食烘干服务质量评价表》。多名服务对象合并为一仓烘干的,服务对象均需签名并标注每名对象的烘干数量。

(五)农业机械保险补贴申报要求。鼓励粮食烘干机和大中型农业机械购买相应的农业机械保险,随农机作业补贴一起申报,补贴额度以《鹿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优80条”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23〕34 号)为主要依据,今后随政策调整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需提供保险凭证等基本材料,未在鹿城区作业服务的机具不得申报农机保险补贴。

附件:1、鹿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2、鹿城区农机购置补贴申报表

3、鹿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实表

4、鹿城区农机作业补贴申报表

5、鹿城区农机作业服务记录表

6、鹿城区粮食烘干机作业服务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鹿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为加强鹿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指导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浙江省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主体”)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主体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主体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主体、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主体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或街、镇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浙江农机补贴APP”、“浙里办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主体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主体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主体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主体姓名与购机主体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主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主体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主体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主体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主体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主体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主体,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购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重点机具核验。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登记上牌后,重点核验购机主体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购机主体提供的付款信息凭证与相关信息是否正确。二是购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由机具所在地街、镇进行实地核验,核验内容同重点机具。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可按比例进行抽检核验。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主体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主体双方签字确认。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主体,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公示报送。对通过核验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主体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二)违规线索及时处置。对补贴公示和机具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报违规行为线索,由相关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上报鹿城区农业农村局,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置。

附件二:

鹿城区年农机购置补贴申报表

基本情况

姓 名

(单 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

(企业代码)

地址

开户银行和市民卡号、银行账号、对公账号

机具情况

机具类型

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台(套)数

牌 号

(发动机号)

出厂编号

(车架号)

购置总金额

元

区级补

贴金额

元

本 人

(单位)

承 诺

本人(单位)承诺所购买之机具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推广许可要求。主要为鹿城农业服务为主,不将之转移、转卖其他地区或提前报废等行为以套取相关财政补贴,否则本人(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农办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表仅适用于鹿城区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不含中央、省、市补贴)补贴金额需扣除中央补贴政策中县级补贴金额。

附件三:

鹿城区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实表

购机主体签名

所在街、镇

村、社

购买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核查人员签名

核查时间

附件四:

鹿城区年农机作业补贴申报表

农机类型

基本情况

姓 名

(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企业代码)

地 址

开户银行及账户

车辆牌号

(拖拉机收割机填)

购买或登记时间

机具品牌

机具型号

机具功率

车架号或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作业数量

合计(亩、吨)

自种:

(亩、吨)

服务:村(户)

服务:亩(吨)

保险金额

保险补贴

作业补贴

合计金额

本人(单位)

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对本次申报的作业面积(数量)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报、乱报、伪造材料等不真实资料,套取相关财政补贴的行为,本人(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

核实情况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道农办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鹿城区农机作业服务记录表

服务主体

名称

联系电话

服务对象

名称

联系电话

服务机具类型及牌号

机具编号

服务地点

村、社区域

服务类型

服务开始

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服务结束

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服务作业

数量

服务满意度

评价

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

服务对象

签名

签名:年 月 日

注:每份服务记录表需与服务对象在农机服务区域拍摄带有日期和时间戳的人机合影照片,合影照片需包含服务对象、服务机具、服务地点环境,服务时间超过24小时的,需在开始和结束期间分别拍摄相应照片。附件照片未带日期时间戳或在农机库房等不符合作业要求区域拍摄的不予认可。

附件六:

鹿城区年粮食烘干机作业服务情况统计表

服务主体:

序号

机号、日期、时间

服务对象

(村社、户名)

联系电话

烘干粮食数量(公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DB33T 1364—2024粮食烘干服务规范.pdf

ZJEG_RSS.content.end 正文内容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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