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100%股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24日 |
招标采购正文
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4-05-2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G32024ZJ1000072 |
|---|---|
| 项目名称 | 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10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东方前海景平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前海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 |
| 转让比例 | 99.9 |
| 挂牌价格 | 312,000,0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4-05-24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公告日期起不超过1年)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6.转让方东方前海景平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其认缴的出资3469.527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到位;转让方东方前海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就其认缴的出资3.473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到位。 7.本次转让标的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东方前海景平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99.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469.527万元),挂牌价为【31168.80】万元;东方前海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0.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473万元),挂牌价为【31.20】万元。转让标的如有溢价,转让成交价格按照转让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分配。 8.标的企业持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拱极东路18-28号的面积约为10277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04年10月8日至2053年1月27日止),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约为39277.48平方米。 9.转让方东方前海景平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对标的企业及上海昌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福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以人民币3亿元的对价竞得了三福公司的重整出资权。2018年11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5)浦民二(商)破字第3、4、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东方前海景平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三福公司(含标的企业)99.9%股权,东方前海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三福公司(含标的企业)的0.1%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仍处于全面停产状态,无任何其他经营业务。 10.标的企业存在对股东东方前海景平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包括标的企业对的东方前海景平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应付账款等)。债务主要用于支付标的企业税款、安保费、水电费、审计服务费等日常经营款项,债务款项余额随日常业务需要实时发生变化,截至2024年4月【30】日,标的企业应清偿股东债务账面余额为【2,546,646.86】元。受让方须承诺,其在受让本次转让标的后按《股权交易合同》要求(即《股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完成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意向方提交报名时点击阅读确认《洗钱风险承诺函》视为意向方承诺其不存在《洗钱风险承诺函》中列示的洗钱风险。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企业无员工、无任何劳动、劳务、临时用工关系;受让方及标的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职工安置方案。。 2.标的企业在产权交易完成日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受让方认可转让方已完全且如实披露标的企业因产权交易完成日之前原因导致的应由标的企业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应付未付的税款、费用、罚款等)。 3.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受让方受让标的项目后应在签署《股权交易合同》时同步向转让方出具加盖公章/签字的《洗钱风险承诺函》。如签署股权交易合同时,受让方未能向转让方提供其盖章/签字的《洗钱风险承诺函》,受让方应承担无法缔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拒绝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并没收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浙交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服务费从其竞买保证金中扣除)不予退还。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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