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水务集团2024年度聚氯化铝采购项目征询意见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
浙江祥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天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近期将对天台县水务集团2024年度聚氯化铝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该项目的技术需求、合同主要条款、评分细则等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各供应商及专家意见。我们将对你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讨论,有可能予以采纳。
一、征求意见范围:
1、是否出现过高资格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2、是否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二、征求意见的回复:
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理由和建议的,请于2023年12月7日下午16 :30前(双休日除外)将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并密封后送至浙江祥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天台县西演茅村14巷39号),外地供应商及专家的意见可传真送达,传真:0576-83868598,传真件必须签字(盖章)。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以下邮箱:1018307255@qq.com。联系电话:18668113738联系人:庞雅晴。对逾期送达的意见、建议书恕不接受。
三、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
四、不论贵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予以采纳,在此衷心表示感谢!
附:技术需求、评分细则、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供参考,具体条款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协商确定)
项目名称: 天台县水务集团2024年度聚氯化铝采购项目
甲方: (采购单位) 天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中标供应商)
根据浙江祥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台县水务集团2024年度聚氯化铝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1.1 货物名称:
1.2 数量: (单位) 实际供货数量,按甲方实际使用需求为准,结算以实际供货结算。
1.4 型号规格:
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吨) | 中标单价 | 单位 | 合计(元) |
1 | 聚氯化铝(液体) | 1520 | 元/吨 | ||
2 | 聚氯化铝(固体) | 5 | 元/吨 | ||
总计 | 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
二、价款支付
2.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 : ( ¥ : 元 含税率% ) 。
2.2 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签订后,每批次到货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向需方开具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后7天内支付。
2.3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5 天内向甲方交纳中标价的5%( ¥ :元) 履约保证金。
2.4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结束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
2.5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或违约金。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一周内补足所扣差额, 以保证承包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
三、质量标准
(一)聚氯化铝(液体)的技术要求外观要求:液体为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10%,质量需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20)标准及符合以下特别要求。主要指标见下表:
指标名称 | 指标 |
液体 | |
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 | ≥10.0 |
盐基度/% | 45.0~90.0 |
密度(20℃)/(g/cm3) | ≥1.12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1 |
pH值(10 g/L水溶液) | 3.5~5.0 |
铁(Fe)的质量分数/% | ≤0.2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1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05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1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 01 |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0 5 |
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l?O?含量为10.0%计.Al?O?含量>10.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Al?O?为10.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外观要求:固体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29%,质量需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20)标准及符合以下特别要求。主要指标见下表:
指标名称 | 指标 |
固体 | |
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 | ≥29 |
盐基度/% | 45.0~90.0 |
密度(20℃)/(g/cm3) | —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1 |
pH值(10 g/L水溶液) | 3.5~5.0 |
铁(Fe)的质量分数/% | ≤0.2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1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05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1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 01 |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0 5 |
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l?O?含量为29.0%计.Al?O?含量>29.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Al?O?为29.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五、转包或分包
5.1 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或分包给他人供应。
5.2如有转让或分包行为,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六、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期限
6.1 交货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7天内完成交货
6.2 交货方式: 目的地交货
6.3 交货地点:天台县,具体由甲方指定,货物由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费用。
6.4 服务期限:本合同时间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约定:
七、若有必要,交货时甲方将会同天台水务集团企管部、监管办、审计部等有关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责任。合同货物从验收合格次日起 7 天内, 出现非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无法排除的故障,由乙方予以调换。
八、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8.1 聚氯化铝的外包装上应有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质量、批号和生产日期、标准编号以及GB/T 191规定的“怕雨”标志。
8.1.2每批出厂的聚氯化铝产品都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
8.1.3聚氯化铝(液体)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用户需要时,聚氯化铝(液体)也可用贮罐装运。聚氯化铝(固体)双层包装,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外包装采用聚丙烯塑料编织袋。每袋净重25KG, 包装的内袋用维尼龙绳或其他质量相当的绳扎口,外袋用缝包机缝口,缝线应整齐无漏缝。
8.1.4聚氯化铝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装完整、标志清晰。
8.1.5聚氯化铝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液体产品贮存期为6个月。
8.1.6液体乙方送到指定地点并负责按照甲方的浓度要求进行稀释。
8.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8.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8.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8.5 货物的运输及运输保险费、二次搬运检验费、货到卸车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调试和验收
9.1 乙方每批次货物到场,应随带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交给甲方查验。
9.2 交货数量确认。货物称重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操作,数量以第三方机构的地磅计量作为结算依据。具体交接事项由双方沟通确定。
9.3 聚氯化铝(液体)质量验收方法。质量验收在双方共同取样的基础上,由甲方随机抽样,并以甲方化验分析数据为质量判定依据,若检测原液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大于等于10%,按10%实际货物数量及中标单价结算。若检测原液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10%且≥9%的,单价按(中标单价-200元)结算;若检测原液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9%且≥8%的,单价按(中标单价-400元)结算;若检测原液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8%的,甲方不予支付该批次聚氯化铝货款,且保留该批次聚氯化铝处置权。
9.4聚氯化铝(固体)质量验收方法。质量验收在双方共同取样的基础上,由甲方随机抽样,并以甲方化验分析数据为质量判定依据,若检测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高于29%,按29%实际货物数量及中标单价结算。若检测原液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29%且≥26%的,单价按(中标单价-600元)结算;若检测原液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26%且≥23%的,单价按(中标单价-1200元)结算;若检测原液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23%的,甲方不予支付该批次聚氯化铝货款,且保留该批次聚氯化铝处置权。
十、税费承担
10.1 本合同履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质保期和售后服务
11.1 质保期月(在货到仓库 (工地) 验收合格后起算) 。
11.2 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 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 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 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 (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
11.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11.4 在质保期内,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1.5 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质保期的,乙方仍应负责维修,维修可收部件成本费。
11.6安全与环境保护:乙方负责药剂运输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并根据运输装卸过程中的环境,严格执行环保、运输部门的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有关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车辆及药剂安全。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 向乙方支付拒收货物总值的百分之五 违约金。
12.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二 向乙方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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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二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 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5 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 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2.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 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 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2.5 如有转让、分包或委托交付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
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3.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四、争议处理
14.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 地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天台县。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
15.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5.2 有关本合同中未写明的内容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15.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5.4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1、产品清单和单价表。
2、水务集团材料采购廉政合同。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浙江省天台县
水务集团廉洁伙伴协议书
(下游参考文本)

年
廉洁伙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双方在廉洁领域的合作共建,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与对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双方员工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双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对方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等好处费;不得在合同外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任何款项;不得收受对方馈赠的现金、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财产性权益等。
2.双方员工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借考察、谈判等名义接受对方提供的旅游机会和休闲、健身等活动;不得让对方报销任何费用。
3.双方及其员工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双方员工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双方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双方及其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双方员工不得有索贿、受贿、介绍贿赂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7.双方员工不得要求对方提供其他能用金钱加以衡量的物质利益或能满足需求和欲望的精神利益,以使对方获得相应的权益、优惠、便利及其他好处的行为。
第三条双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及其他合作的利益,向对方员工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行为以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双方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不得存入任何个人账户。
第五条双方如发现对方员工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对方监察举报平台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对方,经对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对方保密。双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对方继续合作。
第六条双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乙方承诺并同意,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将纳入廉洁伙伴建设黑名单管理,五年内剔除集团合作名单。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九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份,送交县国资一份。
第十一条甲方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乙方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 日签约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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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
一、招标内容:序号 | 物资名称 | 单位 | 预计用量 |
1 | 聚氯化铝(液体) | 吨 | 1520 |
2 | 聚氯化铝(固体) | 吨 | 5 |
备注:
1、以上数据为一年内计划用量,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
2、实际采购数量以交货为准。
3、供货期内,不论原材料价格涨跌,供货单价、总价均保持不变。
二、应用范围:1、聚氯化铝(液体)用于饮用水处理。
2、聚氯化铝(固体)用于污水处理。
三、技术要求:(一)聚氯化铝(液体)的技术要求外观要求:液体为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10%,质量需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20)标准及符合以下特别要求。主要指标见下表:
指标名称 | 指标 |
液体 | |
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 | ≥10.0 |
盐基度/% | 45.0~90.0 |
密度(20℃)/(g/cm3) | ≥1.12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1 |
pH值(10 g/L水溶液) | 3.5~5.0 |
铁(Fe)的质量分数/% | ≤0.2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1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05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1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 01 |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0 5 |
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l?O?含量为10.0%计.Al?O?含量>10.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Al?O?为10.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1、投标产品聚氯化铝(液体)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20)标准要求。
2、投标产品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投标产品的生产原料盐酸,应采用符合GB/T 320规定的工业用合成盐酸;含铝原料,应以符合GB/T 4294规定的氢氧化铝为主要原料。
4、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4.1 聚氯化铝的外包装上应有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质量、批号和生产日期、标准编号以及GB/T 191规定的“怕雨”标志。
4.2每批出厂的聚氯化铝产品都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
4.3聚氯化铝(液体)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用户需要时,聚氯化铝(液体)也可用贮罐装运。
4.4聚氯化铝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装完整、标志清晰。
4.5聚氯化铝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液体产品贮存期为6个月。
(三)聚氯化铝(固体)的技术要求外观要求:固体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29%,质量需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20)标准及符合以下特别要求。主要指标见下表:
指标名称 | 指标 |
固体 | |
氧化铝(Al?O?)的质量分数/% | ≥29 |
盐基度/% | 45.0~90.0 |
密度(20℃)/(g/cm3) | —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1 |
pH值(10 g/L水溶液) | 3.5~5.0 |
铁(Fe)的质量分数/% | ≤0.2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1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05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1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 01 |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0 5 |
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l?O?含量为29.0%计.Al?O?含量>29.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Al?O?为29.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1、投标产品聚氯化铝(固体)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20)标准要求。
2、投标产品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投标产品的生产原料盐酸,应采用符合GB/T 320规定的工业用合成盐酸;含铝原料,应以符合GB/T 4294规定的氢氧化铝为主要原料。
4、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4.1 聚氯化铝的外包装上应有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质量、批号和生产日期、标准编号以及GB/T 191规定的“怕雨”标志。
4.2每批出厂的聚氯化铝产品都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
4.3聚氯化铝(固体)采用双层包装,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外包装采用聚丙烯塑料编织袋。每袋净重25KG, 包装的内袋用维尼龙绳或其他质量相当的绳扎口,外袋用缝包机缝口,缝线应整齐无漏缝。
4.4聚氯化铝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装完整、标志清晰。
4.5聚氯化铝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液体产品贮存期为6个月。
四、商务要求1、报价要求1.1按招标项目质量要求,投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企业条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包括货物价款、检测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税费等整个项目的总报价,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合同总价和单价不作调整。
1.2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由中标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2、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规范,由招标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文件要求,组织验收。
本项目验收由招标人自行组织人员验收。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中标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无任何违约情况,质保期满后不计息退还。
4、付款方式每批次到货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向需方开具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后7天内支付。
5、合同期合同期12个月;实行分批供货,供应商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7日内按要求交货。
供应商负责将所供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完毕。
6、售后服务要求货物验收过程中,由于质量不合格或运输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7、特别约定1、投标人需将聚氯化铝送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并负责按照需方的浓度要求进行稀释。
2、投标人将聚氯化铝送达时需同时提供厂家质检报告和称重记录。
3、中标人与天台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天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街头水厂、天台县清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
4、各单位聚氯化铝计划用量在签合同前明确。
天台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天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街头水厂 | 天台县清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 |
聚氯化铝(液体) | 500吨 | 420吨 | 600吨 |
聚氯化铝(固体) | / | / | 5吨 |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二、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得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得分 30分,价格得分 70分
( 一) 评标要求
1、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凡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
要求和关键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为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标、询标,在对各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进行充分分析、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打分。
2、总得分为100分。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由评委自行评定打分。
3、根据评委打分累计后再取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4、所有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1位,第2位四舍五入。
(二) 评标
1、资格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合格的进入商务技术文件评审,不合格的按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2、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2.1评标委员会审查各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中服务响应方案、投标人情况介绍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果商务技术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无效标处理。
2.2技术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①技术评定分值为30分。
②评标委员会按评分标准(详见表)中的内容,进行评审打分,合计得出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
③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由评委自行评议,技术得分评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平均值。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企业信誉 | 5 |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上2023年度信用评价守信激励评级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得1分;纳税信用AA级纳税人,得3分;纳税信用AAA级纳税人,得5分; (查询方法:“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公示搜索框中输入投标人全称即可查询。 (需提供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
2 | 管理体系认 证 | 6 | 投标人需要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9001或IS09001证书(体系认证范围覆盖水处理药剂生产(或销售)并在有效期内),最高得2分。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最高得6分。 (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
3 | 产品稳定性 | 6 | 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每1份的液体聚氯化铝送检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投标品牌产品中所含重金属检测结果报告合格的得2分;每1份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抽检液体聚氯化铝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投标品牌产品中所含重金属检测结果报告合格的得1分;最高累计得6分。 (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
4 | 业绩证明 | 10 |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含)(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来与本项目相同的业绩情况,提供一个聚氯化铝(液体)销售合同金额在50万元(包含50万元)(或者采购数量达到300吨(包含300吨))以上的,得2分,最高得1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
5 | 售后服务 | 3 | 针对本次招标产品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措施、售后服务承诺、出现加药故障服务响应时间,专家酌情打分0~3分。一般0-0.99分,良好1-1.99分,优秀2-3分。 |
3、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报价文件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报价处理,该报价得分为零分,不予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A、投标函、报价表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B、服务期限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1 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①价格评定分值为70分。
②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A、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而投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作出合理书面说明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所作出的书面说明不合理的,该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70%×100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③评标委员会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投标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计算或结转差错、笔误,每发现一处报价得分扣0.3分。如因一处差错引起的连锁差错,只按一处差错扣分。
4、评委对各部分得分汇总,得出本项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投标人的总得分=技术得分+报价得分
5、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取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总得分和投标报价都相同的,则抽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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