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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略)
2.涉及优先承租权情形的,优先权人应在项目公告期内向甘交所集团递交承租意向申请,进场行使优先权。在挂牌期间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应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甘交所集团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4.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和移交,目前租赁期已届满,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与出租方咨询。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用途、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租赁公告》《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首年全部租金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租赁。
6.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出租方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调换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8.租赁标的仅限农业种植,运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全部承担,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用途,不得构筑固定建筑物。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9.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按计量及收费标准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略).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略).此次租赁活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略).其他详见《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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