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国道至新昌大道公路建设工程(二期)第1次答疑澄清文件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新昌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527国道至新昌大道公路建设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EPC01标段
招 标 文 件
第一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款和第2.3款的规定,招标人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鉴此,发布第一号补遗书(共5页),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并及时下载本项目相关文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27日
527国道至新昌大道公路建设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EPC01标段
招 标 文 件
第一号补遗书
一、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
1.问:我公司针对本项目有分包计划,目前尚未确定分包实施单位,请问投标文件格式“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中能否不填写分包人的相关信息?待中标后将分包人资质及相关业绩上报发包人审批。
答:可不填写,以重新修订的格式为准,详见招标文件;
2.问:银行存款证明由多家不同银行或同一家行的不同账户在同一时刻出具我公司的存款证明,累计金额达到2200万元人民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问:投标文件格式的“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价格指数权重表”中权重允许范围未明确,请明确。
答:已明确,详见招标文件
4.问:投标文件格式的“八、资格审查资料(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中银行信贷证明证明格式中“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银行信贷证明为银行固定格式,是否可根据实际银行固定格式提供,无需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答:银行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不做强制性要求。
问:招标文件“投标人(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自2018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施工合同金额1.5亿元(含)新(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须含路基、路面、桥涵】(不含养护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业绩”,我单位以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标完成的项目,合同协议书上不体现合同金额(只体现下浮率)的,提供发包人或项目业主证明材料明确我单位承担施工任务部分合同金额1.5亿及以上,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若合同协议书上不体现签约合同金额的,可提供经发包人或项目业主确认的能明确签约合同金额的证明材料。
问: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中,“工期目标:设计工期为日历天,施工工期为日历天”。请问:下划线处如何填写?是否应填写“工期目标:设计工期为60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546 日历天”
答:是,工期目标:设计工期为60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546 日历天。
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项规定,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3%暂列金额)为:227910686元 (大写:贰亿贰仟柒佰玖拾壹万零陆佰捌拾陆元整),其中勘察设计价格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为1983700(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叁仟柒佰元整),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不含3%暂列金额)为:219346588元 (大写:贰亿壹仟玖佰叁拾肆万陆仟伍佰捌拾捌元整),暂列金额为6580398元(陆佰伍拾捌万零叁佰玖拾捌元整)。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中“1.总则”价格清单的最高投标限价为15826568元整(壹仟伍佰捌拾贰万陆仟伍佰陆拾捌元整)。
2.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能力承诺书”原有备注删除内容并修改为:
注:要求提供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规定的流动资金。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2)资信业绩评审标准中原 (2)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业绩:“注”的内容修改为:
注:同一业绩如果同时满足①和③或同时满足②和③,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可,可同时加分。
说明:a.若提供的业绩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还需附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或项目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且该业绩按联合体协议书或业绩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来认定相应业绩,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提供PPP、BT、BOT等投资类含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不予认可;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b.合同金额按合同协议书上的签约合同金额认定,若合同协议书上不体现签约合同金额的,可提供经发包人或项目业主确认的能明确签约合同金额的证明材料。
4.专用合同条款5.2款补充第(3)项内容:
(3)施工图批复后 30 个日历天内,提交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送审稿。
5.专用合同条款10.4款“本款补充10.4.4~10.4.12项”修改为“本款补充10.4.4~10.4.13项”;
6.专用合同条款17.2.3项内容修改为:
本项约定修改为: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合价的2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2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70%时扣完。
7.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 对承包人的违约处理第“l”目内容修改为:
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5)目情形,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设计代表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5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课以每人次30万元的违约金(符合4.6.5款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的除外),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课以每人次5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20万元的违约金;
8.合同协议书中内容修改:
第4条修改以下内容: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勘察设计价格清单合计人民币(大写)(¥),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含3%暂列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第9条增加以下内容:
计划总工期:20个月(约607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 2个月(约 60个日历天),自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工期;施工工期:18个月(约546日历天),自监理人签发开工令中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工期;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6 个月(自监理人签发的机械完工证书中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至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的日期止);绿化初验期:12 个月(自绿化工程完工后12月个进行初验);缺陷责任期: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为12个月,其他工程为24个月(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4个月)。
保修期:同缺陷责任期(机电工程除外),机电工程自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24个月。(其中LED光源的保修期为60个月)。
9.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补充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第一信封”修改为“第一个信封”;第二信封(报价函和价格清单)封面“第二信封”修改为“第二个信封”;
11.初步设计批复文号由“新发改审〔2023〕214号”调整为“新发改审〔2023〕263 号”,招标文件涉及此内容作相应调整;
ZJEG_RSS.content.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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