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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21日
招标采购正文
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

挂牌日期:2023-08-21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32023ZJ1000089
项目名称 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
转让方名称 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25
挂牌价格 298,317,841.14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08-21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标的为: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含有限合伙份额及普通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合计挂牌价为298,382,773.17元。其中,(1)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的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有限合伙份额挂牌价为148,496,886.83元;(2)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的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875%有限合伙份额挂牌价为118,252,350.70元;(3)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75%有限合伙份额挂牌价为28,955,781.70元;(4)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的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125%普通合伙份额挂牌价为1,309,260.27元;(5)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的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125%普通合伙份额挂牌价为1,303,561.64元;(6)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的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挂牌价为64,932.03元。若转让标的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产权包中各产权同比例溢价。 6、截至挂牌日:(1)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金额为151,631,395.49元,尚余48,368,604.51元未实缴完毕,并已收回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配的实缴出资本金38,452,416.89元人民币;(2)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金额为120,546,959.41元,尚余38,453,040.59元未实缴完毕,并已收回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配的实缴出资本金30,569,671.42元人民币;(3)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金额为29,568,122.12元,尚余9,431,877.88元未实缴完毕,并已收回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配的实缴出资本金7,498,221.29元人民币;(4)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全部实缴完毕;(5)浙江新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在职及离退休职工。由全体转让方(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协助、配合并确保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转让合同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全部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并由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如有)和争议处理费(如有)等。 2.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浙能”、“浙能基金”、“浙江制造”、“浙能制造基金”、“浙江能源”等)、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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