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网络竞价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象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8月11日 |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县财政局委托,经象山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转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坐落 地址 |
标的基本情况 |
起始价 |
保证金 |
1 |
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象山县大塘港区域 |
本标的为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1082.0119亩,其中:晓塘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238.0977亩,新桥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843.9142亩。土地主要用途为水田、果园、坑塘水面等,用地性质为划拨,权利类型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具体详见《资产明细表》。 |
404493100元 |
5000000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因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升级调试,自202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非上班时间系统将停止运行,请各竞买人务必注意;
2、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看样时请竞买人按照清单逐一确认资产状态和数量。
3、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交易标的的品质、结构、以及存在的瑕疵(缺陷),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一切以竞买人看样时的现状为准。
4、竞买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所有状况及相关约定,必须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买受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数量方面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转让。
5、买受人对交易标的处置、使用和利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属地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标的的用途。
6、签约及付款方式:在被确定为买受人后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成交价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付清。
7、交易服务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标准为: 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1.5%收取;1000万元-2500万元(含)部分按1.25%收取;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部分按1%收取;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5%收取;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8、标的的成交价不包含标的交易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和交易服务费。
9、标的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10、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的移交手续。
11、标的成交后,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因素致使本标的不能如期移交的,转让方、本交易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21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林老师;联系电话:13858382538)。
四、竞买人资格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3年9月25日9时;
2、截止时间:2023年9月25日16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成交价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付清;
3、缴纳交易服务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4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赖老师、何老师)。
资产明细表
序号 |
产权人 |
土地权 证编号 |
土地 位置 |
不动产 单元号 |
权利类型 |
取得日期 |
用地性质 |
土地 用途 |
面积(亩) |
面积(亩) 合计 |
||||||
设施农用地 |
农村道路 |
旱地 |
坑塘水面 |
水田 |
沟渠 |
果园 |
||||||||||
1 |
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 |
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491号 |
晓塘乡西边塘村 |
330225202014GN00005W0000000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2022 |
划拨 |
水田 |
9.5222 |
5.4784 |
5.7573 |
0.9766 |
112.0381 |
133.7726 |
||
2 |
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 |
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93号 |
晓塘乡西边塘村 |
330225202000GN00001W0000000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2022 |
划拨 |
果园 |
2.2639 |
4.9803 |
30.2277 |
9.3313 |
3.9500 |
2.9079 |
39.7949 |
93.4560 |
3 |
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 |
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356号 |
晓塘乡西边塘村 |
330225202014GN00002W0000000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2022 |
划拨 |
果园 |
0.3156 |
0.5812 |
9.9723 |
10.8691 |
||||
4 |
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 |
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19号 |
新桥镇灵岙村 |
330225112036GN00004W0000000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2022 |
划拨 |
坑塘 水面 |
0.1351 |
121.1662 |
121.3013 |
|||||
5 |
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 |
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368号 |
新桥镇灵岙村 |
330225112036GN00006W0000000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2022 |
划拨 |
坑塘 水面 |
26.8362 |
26.8362 |
||||||
6 |
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 |
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381号 |
新桥镇灵岙村 |
330225112036GN00001W0000000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2022 |
划拨 |
坑塘 水面 |
20.8549 |
20.8549 |
||||||
7 |
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 |
浙(2022)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526号 |
新桥镇灵岙村 |
330225112036GN00002W0000000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2022 |
划拨 |
坑塘 水面 |
3.5692 |
11.1102 |
27.9064 |
632.3360 |
674.9218 |
|||
合 计 |
15.4904 |
21.5689 |
63.8914 |
811.8168 |
115.9881 |
3.4891 |
49.7672 |
1,082.0119 |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合同编码:
资产交易合同
标的名称: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甲 方:象山县财政局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挂牌交易合同
合同(协议)编码: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象山县财政局
注册地址/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为象山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225002962510U;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下称标的);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乙方拟受让上述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标的名称)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名称
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二、转让标的概况
(一)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标的名称)。
(二)标的资产:本标的为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1082.0119亩,其中:晓塘乡国有农用地使用权238.0977亩,新桥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843.9142亩。土地主要用途为水田、果园、坑塘水面等,用地性质为划拨,权利类型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三)标的经有资质的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3年0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天象评报字[2023]153 号《象山县财政局拟公开拍卖位于象山县大塘港区域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四)标的不存在上述《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五)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享有所有权及《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六)转让标的租赁情况。
□无租赁;
□有租赁;转让标的于年月日起由(承租方名称)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甲方已就本合同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已回函(享有/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转让标的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三、实施地点:象山县
四、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标的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五、转让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转让给乙方。
六、转让价款支付
(一)乙方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汇入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开户名称: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
(二)保证金:乙方按照甲方和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不计息。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在支付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可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2.甲方向乙方及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4.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交易已在产权交易中心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竞价程序;
5.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6.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起3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甲方按现状向乙方移交标的,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若涉及的标的为带租赁的,转让标的交割时,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
8.本次出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标的年月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10.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时,所产生的过户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要求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如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4.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
5.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若该标的为带租赁的,乙方在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进行转让标的交割时,需与甲方办理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后,乙方应履行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并保持原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6.乙方在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
7.乙方在完成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办理水、电、燃气等(如有)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8.成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标的瑕疵问题为由悔约,或要求修理和赔偿;
9.标的年月日起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由乙方负责;
10.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时,所产生的过户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要求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如契税、印花税、交易费、产权证工本费、网签合同费等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导致迟延交割的除外。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或发生其他重大违约情形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3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八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三)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十、其他
(一)主合同与附件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双方不愿意协商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份,甲乙双方及县财政局各执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号: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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