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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企业行政合规公益咨询师拟聘用人员公示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鹿城区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8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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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政令第99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结合鹿城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我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李林仙,联系电话:0577-88661039,联系地址:鹿城区泰屿嘉园2-3-4幢3楼拥军优抚科。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8月9日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鹿城区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建国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在鹿城区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鹿城区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每人每月715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2022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增加标准部分的,按照国家增加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前,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年标准分别提高3050元、2330元、1920元(详见附件5);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45元。

十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详见附件4)。

十二、提高部分补发时间见附件

各街道、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优抚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2023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表

5、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単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06670

116270

9600

因公

103300

111560

8260

因病

99910

106900

6990

二级

因战

96530

105220

8690

因公

91450

98770

7320

因病

88030

94190

6160

三级

因战

84700

92320

7620

因公

79600

85970

6370

因病

74550

79770

5220

四级

因战

69420

75670

6250

因公

62670

67680

5010

因病

57590

61620

4030

五级

因战

54220

59100

4880

因公

47410

51200

3790

因病

44030

47110

3080

六级

因战

42360

46170

3810

因公

40080

43290

3210

因病

33860

36230

2370

七级

因战

32200

34780

2580

因公

28820

30840

2020

八级

因战

20330

21960

1630

因公

18610

19910

1300

九级

因战

16890

18240

1350

因公

13560

14510

950

十级

因战

11860

12810

950

因公

10140

10850

71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60126

169726

9600

因公

154877

163137

8260

因病

131463

138453

6990

二级

因战

148788

157478

8690

因公

143109

150429

7320

因病

119684

125844

6160

三级

因战

127937

135557

7620

因公

122268

128638

6370

因病

107516

112736

5220

四级

因战

115329

121579

6250

因公

109239

114249

5010

因病

94488

98518

4030

五级

因战

67136

72016

4880

因公

60291

64081

3790

因病

55267

58347

3080

其中因患精神病

77974

81054

3080

六级

因战

54622

58432

3810

因公

50002

53212

3210

因病

43693

46063

2370

其中因患精神病

66400

68770

2370

七级

因战

43283

45863

2580

因公

38034

40054

2020

八级

因战

35924

37554

1630

因公

31085

32385

1300

九级

因战

30665

32015

1350

因公

25416

26366

950

十级

因战

24996

25946

950

因公

20157

20867

710

备注:因无相关统计数据,按国家标准调整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暂按原标准发放,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一到六项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七到十项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红军失散人员

3572

3848

276

二、烈士遗属

5038

5327

289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534

4794

260

四、病故军人遗属

4030

4262

232

五、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的

2857

3079

222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2679

2886

207

建国后入伍的

2500

2694

194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869

1919

50

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

950

1000

50

八、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660

715

55

九、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

50

54

4

十、 自费缴纳部分优抚对象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1880

2030

15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1816

1966

150

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1811

1961

1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15

765

50

两参人员

750

800

50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590

645

55

备注: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6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176元。

三属全年定期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比例

红军失散人员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在乡复员军人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各项比例见《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附件4

2023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表

类 别

原标准

(元/年)

现标准

(元/年)

优待金标准

52400

52400

备注: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2022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971元。

计算公式:义务兵优待金=上年度全省居民生活消费支出×65%

附件5

自费缴纳养老金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国家规定标准)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类别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原标准

33860

29080

27360

现标准

36910

31410

29280

年标准分别提高

3050

233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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