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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林镇振兴村村委会西南地块租赁权拍卖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余姚市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4日
招标采购正文
逍林镇振兴村村委会西南地块租赁权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公告标题

项目编号:逍产权2023(06)

(以上内容勿删,正文在下方自行填写!)

逍林镇振兴村村委会西南地块租赁权拍卖公告

项目编号:逍产权2023(06)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30在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举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村委会西南地块的租赁,出租地块面积约4.959亩,系无证土地,无水电,进出道路仅2米宽,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32.5万元,拍卖保证金6万元。

注:现状为原承租户使用中,原承租人搬离期限于2023年7月31日前,搬迁期租金由原承租人按原租金支付委托人,若原承租人未及时腾空的,委托人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

二、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三、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现场展示,集中看样时间为2023年8月18 日(下午2:00-4:00)。

四、报名须知:1、报名者限公告发布前注册的企业或法人组织;2、租金先付后用,五年租金须一次性付清;3、报名者须于2023年8月 21 日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 21 日16:30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五、本项目由逍林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电话:0574-63501952

慈溪市逍林镇振兴股份经济合作社:13738816807 胡先生

委托机构:0574-6302086913905844069 谢先生

联系地址: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五 日

竞 买 须 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

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村委会西南地块的租赁,出租地块面积约4.959亩,系无证土地,无水电,进出道路仅2米宽,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32.5万元,拍卖保证金6万元。

注:现状为原承租户使用中,原承租人搬离期限于2023年7月31日前,搬迁期租金由原承租人按原租金支付委托人,若原承租人未及时腾空的,委托人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报名者限公告发布前注册的企业或法人组织。

2、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现场展示,集中看样时间为2023年8月 18 日(下午2:00-4:00)。

3、报名者须于2023年8月 21日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

4、报名者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 21 日16:30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5、单位报名竞买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2、拍卖地点: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3、拍卖时间:2023年8月 22 日上午9:3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参加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身份证、保证金收据等资料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

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

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12、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含身份证地址)、电话等即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该联

系方式产生通知、催告等无法到达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8500元。

15、凡涉及“本公司”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有拍卖违约记录的竞买人,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格,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实开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1、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五年租金、拍卖佣金和履约保证金。

2、成交款、履约保证金交至慈溪市逍林镇振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慈溪农村商业银行逍林支行,账号:201000045002165。

3、拍卖佣金交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佣金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4、买受人签订租赁协议前须另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具体退还手续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六、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按该协议约定由委托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七、特别约定 :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消防、污水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改建的,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租赁期内,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4、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5、若涉及承租人使用标的物、改建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办理,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6、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寄送对方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租赁期满,承租人若愿意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承租人未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作出表示的,则视为承租人已放弃续租,承租人须在合同到期日起三天内腾空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日租金的三倍支付违约金。

8、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物上私自设立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租赁起止日期以《租赁合同》为准。

9、委托人和拍卖人声明对标的物的用途不做任何承诺,须竞买人自行了解。承租人不得在标的物内从事违法乱纪活动,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项目。

10、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1、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拍卖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五 日

竞买人承诺声明:

本人(单位)对标的物已现场踏勘,并已完全知晓与了解标的物之现状,对标的已知或未知之瑕疵,均愿意接受。《拍卖须知》已领取并仔细阅读,若竞买成功,愿意履行《拍卖须知》中约定的全部条款。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格式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逍林分中心制订

二○二三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 ,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有/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拍卖方式。

2、租赁期限:自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 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于2022年 月 日前,乙方需将所有租金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租赁物按现状出租,不得擅自拆、搭建。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租赁物并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乙方在租赁物内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除、毁损,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经营工业企业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

7、租赁期间,租赁物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租金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8、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租赁期满,乙方需无条件退还租赁物。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

乙方按实际成交价 %的比例向拍卖公司交纳交易中介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

第八条 交割

甲方应于2023年 月 日下午4点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逍林分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鉴证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逍林分中心

2023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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