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石浦水产城承包经营权转让网络竞价补充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象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29日 |
应委托方浙江象山水产城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现将象山县石浦水产城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包含的《象山县石浦水产城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第二条第三款第5、6点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原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5点变更为:场内装车劳务费收取标准(包含倒冰、浇冰、过磅、翻箱):(1)经济鱼类。车厢长度在5米以下的(含5米)的车辆,小箱限0.8元/箱,大箱限1.0元/箱;车厢长度在5米以上的车辆,小箱限1.5元/箱,大箱限2元/箱。(2)饲料鱼限1.8元/箱。
二、原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6点变更为:场内卸车劳务费收取标准(包含倒冰、浇冰、过磅、翻箱):(1)车厢长度在5米以下(含5米)的车辆,经济鱼类限100元/车(不超过0.7元/箱),饲料鱼限80元/车(不超过0.5元/箱);(2)车厢长度在5米以上的车辆,限1元/箱。
注:调整后的合同见附件。
附件:象山县石浦水产城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象山县石浦水产城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发包方:浙江象山水产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取得象山县石浦水产城承包经营权。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
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条件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 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
承包项目为“象山县石浦水产城承包经营权”。具体内容包括石浦水产城市场交易服务费,石浦水产城1-5号码头和石浦镇番西渔港码头装卸运输费,场内停车费,码头出舱工人和拉钩装卸工人管理费,四轮运输电瓶车、手拉车和正三轮运输车管理费等费用的收取;码头船只停靠调度和市场水产品装卸运输组织;务工人员登记和用工管理;市场交易秩序、车辆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管理。
(一)市场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1.饲料鱼按0.6分/斤收取;
2.经济鱼类按1.0分/斤收取;
3.无法过磅的水产品:渔轮箱按1元/箱收取,泡沫箱按2元/箱收取,活鲜水产品按2元/筐收取。
4.渔民卖剩下带回的水产品,数量在5箱以下的,经核实后免收交易服务费。
(二)场内停车费收取标准:
1.小轿车,按每小时3元收取;
2.面的、货的、皮卡车、拖拉机,按每小时5元收取;
3.后二、四轮箱式货车,按每小时10元收取;
4.后八、十二轮及以上箱式货车,按每小时20元收取。
上述车辆场内免费停放时间为1个小时以内,超过免费停放时间按上述标准计收停车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类推。
(三)装卸运输费收取标准:
1.从出舱运至市场交易大棚(运输工具为四轮电瓶车):装卸运输费核定上限为2.5元/箱(含出舱工人劳务费、流排费、四轮电瓶车运输费和码头管理费)。
2.从出舱运至市场外(运输工具为小型货车):装卸费核定上限为2元/箱(含出舱工人劳务费和码头管理费,但不包括拖拉机运输费)。小型货车经审批同意进入码头运输水产品,限载3吨。
3.水产城活鲜市场经营户的活鲜船码头管理费按200元/船次收取;洋地运输船零散活鲜水产品出售到活鲜市场经营户的,按每筐2元标准收取。
4.手拉车装卸运输费核定上限为20元/车(每手拉车限载20箱)。
5.场内装车劳务费收取标准(包含倒冰、浇冰、过磅、翻箱):(1)经济鱼类。车厢长度在5米以下的(含5米)的车辆,小箱限0.8元/箱,大箱限1.0元/箱;车厢长度在5米以上的车辆,小箱限1.5元/箱,大箱限2元/箱。(2)饲料鱼限1.8元/箱。
6.场内卸车劳务费收取标准(包含倒冰、浇冰、过磅、翻箱):(1)车厢长度在5米以下(含5米)的车辆,经济鱼类限100元/车(不超过0.7元/箱),饲料鱼限80元/车(不超过0.5元/箱);(2)车厢长度在5米以上的车辆,限1元/箱。
(四)各类务工人员和运输车辆数量及管理费收取标准
1.场内拉钩装卸工人人数上限为200人,管理费上限为每人每年3000元;
2.码头出舱工人人数上限为200人,管理费上限为每人每年4000元;
3.手拉车数量上限为200辆,管理费上限为每辆每年3000元;
4.码头四轮运输电瓶车管理费上限为每辆每年20000元;
5.正三轮营运车辆数上限为70辆,管理费上限为每辆每年3500元。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最终解释权归浙江象山水产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条 承包经营权转让款和履约保证金的缴付
承包经营权转让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____元)于2023年8月3日16时前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为贰佰万元,于2023年8月3日16时前一次性付清,如乙方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到期并办理交接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承包内容仅指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费用的收取及相应管理义务的履行。水产城市场场地、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因经营管理需要,需调整或增加市场场地、设施功能用途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和休渔期延长,出现其他任何情况一律不减承包款:包括但不限于1/台风影响2/市场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含码头清淤、项目建设等)3/政府部门重大活动使用市场设施4/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执法力度加大5/渔具网眼调整控制等。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进出口收费系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每笔市场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必须过地磅称重(量小无法称重的除外),并向客户出具电脑小票,未过磅称重或不出具电脑小票的,客户有权拒绝缴费。场内停车费纳入进出口收费系统与市场交易服务费一并收取。水产品运输车辆称自重(办卡)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不得收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如有违反,经查实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乙方违约所得额的10倍计算,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除市场公共设施用水用电外,乙方经营管理和办公设施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并于每月10日前付清。
(六)乙方应爱护市场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遗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七)乙方应配足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由乙方负责严禁流动摊点进入市场,对交易大厅实施划线摆放管理,做到人、物、车分流。若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经劝告仍不整改到位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次2000元计算,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八)乙方应配足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市场车辆和交通秩序管理。由乙方负责对车辆实行划线分类停放管理,做到整齐划一。乙方应加强场内外车辆通行指挥、装卸平台车辆调度和水产品载运车辆滴漏管理。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若造成市场交通秩序混乱或对车辆滴漏管理不到位影响市场环境卫生,经劝告仍不整改到位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次2000元计算,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九)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要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甲方。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码头营运管理要求:
1.经甲方同意可进入码头运输的拖拉机数量上限为55辆。
2.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提供35辆四轮运输电瓶车,乙方拥有电瓶车使用权,原则上不得驶出水产城。若电瓶车数量无法满足市场正常运营需要的,由乙方自行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电瓶车零部件更换和日常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出现电瓶车损坏报废情况的,由乙方负责自行出资采购补足,确保正常运输需求。电瓶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拖拉机以上驾驶证,并办好车辆第三者和驾乘人员责任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码头周边禁止停放任何船排和小船,原则上禁止将鱼货从市场载运到码头。确有需要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
4.若水产企业提出要求用拖拉机驶入码头载货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5.严格落实码头车辆准入制度,除规定营运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驶入码头。若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应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严禁在趸船舱内和码头栈桥堆放物品或住人,严禁在码头擅自搭建任何临时设施设备,严禁在码头从事船只修理作业。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起20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①趸船舱内住人或堆放物品的;②码头栈桥上堆放物品的;③在码头擅自搭建临时设施的;④在码头进行船只修理作业的。
(十一)石浦水产城1-5号码头和石浦镇番西渔港码头清淤工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清淤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因码头淤积影响船只停靠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交易大厅东首饲料鱼交易区划定专门区块作为渔轮箱堆放场地,具体规划方案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实施。乙方应加强渔轮箱堆放管理,渔轮箱要定期清洗、清除异味,堆放要整齐划一,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十三)乙方派驻上岗的管理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待客,周到服务。如发生投诉信访事件,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确认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信访(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件数计算,每件为20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十四)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监督管理,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创建以及项目建设等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十五)根据乙方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甲方免费提供管理办公用房2间,乙方应配合办好借用手续。
(十六)人员管理要求:
1.乙方因经营需要所指派的管理工作人员和所招用的各类务工人员需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体《管理工作人员和务工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由乙方制作,制作完成后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变更人员,需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制作变更人员名单,以便甲方登记备案。
2. 乙方必须办理好所有务工人员医药费人民币贰万元、伤亡费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加强务工人员用工管理,督促务工人员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务费,做到热情周到服务。若出现务工人员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务费和服务态度不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起20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十七)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经营权转让款的;
2.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的;
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收费的,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经甲方查实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
4.乙方指派的管理工作人员和所招用的各类务工人员有犯罪记录,经劝告后不予辞退的;或者变更人员不上报甲方达三次以上的;或者故意提供人员的虚假身份信息达三人次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达三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6.发生务工人员罢工现象、对市场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 其它约定:
(一)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乙方已缴的转让款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用途,不得转让。乙方若擅自改变标的用途或转让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合同,已付转让款不予退还,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水产城的数字化建设工作。
(四)县外企业中标后,必须在当地新设立独立核算企业。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共8页;经甲、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浙江象山水产城实业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和盖章):
鉴证方(盖章):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管委会
代表(签字):
本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乙方制作的《指派人员名单》一份,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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