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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国道平湖独山港至林埭段改扩建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E3300000007000963002001]招标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嘉兴-平湖市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21日
招标采购正文
标题开始228国道平湖独山港至林埭段改扩建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E3300000007000963002001]招标公告标题结束项目编号开始E3300000007000963项目编号结束日期开始2023/7/21 17:21:13日期结束

228国道平湖独山港至林埭段改扩建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228国道平湖独山港至林埭段改扩建工程(下称本项目)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项字〔2023〕12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平湖市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自筹,招标人为平湖市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n)、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浙江省平湖市。

2.2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本项目起点位于228国道浙沪交界处,起点桩号K3578+833,经独山港镇、林逮镇,终点位于228国道与天妃路交叉口,路线终点桩号 K3598+572,主线长约19.7 公里;在黄姑集镇处设置连接线与港区相连,连接线长约3.2公里。全线建设里程长约22.9公里。主线设高架桥3588.0米1座,新建大桥311.07米/1座,下穿通道 640.0米/1 处,互通式立互通区主线桥1711.0 米/2 座,互通式立交3处,停车区1处。连接线桥451.0米/1座。228国道平湖独山港至林埭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约360600万元,建安费约255748.1869万元。

技术标准:该项目主线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一级公路标准,其中独山港高架桥路段采用上层高架桥结合地面道路双层结构形式,均为双向六车道,上层高架桥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桥宽27米;下层地面道路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标准段宽38.5米。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桥涵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其余技术指标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项目计划总建设工期为1080日历天(节点工期以各标段施工工期要求为准)。

2.3服务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1800日历天。其中建设工期:1080日历天,服务期自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财务结算,并完成相关档案的移交工作为止。

2.4招标范围: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设一个标段,主要内容包含统筹协调管理、建设管理、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施工总体安全风险评估、环境监测与专项验收服务、水土保持监测及专项验收服务等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②持有综合甲级资信(或公路咨询甲级资信)证书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在业绩、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2.1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指相应资质的联合体成员)资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资质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应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名录;

(2)监理资质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非牵头单位)应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3)对未被列入上述名录的或备案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2.2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②持有综合甲级资信(或公路咨询甲级资信)证书;联合体非牵头单位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联合体各成员只能承担其资质允许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联合体所有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家。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与资料)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与资料)网上下载时间: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6日。

4.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new.zmctc.com),在本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件和补遗书(答疑、澄清)。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下载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4未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3年7月27日16:30。招标人将于2023年7月30日在网上发布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8月14日14:30;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次招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5.5、对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如下约定:(1)本项目将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省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为:http://kb.zmctc.com);(2)本项目不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相关证明、证书原件等,不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来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3)抽取相关系数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抽取;(4)投标人按照“电脑终端配置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方式的其它描述与本条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条内容为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交通网(http://jtyst.zj.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n)上发布。

招标文件下载地址: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

补遗书下载地址: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平湖市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0573-85825853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东升西路1700号科技京城6楼

邮 编:314000

联 系 人:阮先生

电 话:0573-83116900

邮 箱:513026905@qq.com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等级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②持有综合甲级资信(或公路咨询甲级资信)证书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在业绩、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2.1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指相应资质的联合体成员)资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资质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应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名录;

(2)监理资质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非牵头单位)应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3)对未被列入上述名录的或备案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2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②持有综合甲级资信(或公路咨询甲级资信)证书;联合体非牵头单位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联合体各成员只能承担其资质允许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2)联合体所有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家。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

注:1、多个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任务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下列(1),(2)业绩或单独具有(3)业绩:

(1)2018年7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单位)承担过一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不含大中修、小修保养、整治项目)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或代建)。(含全过程咨询项目中承担的项目管理(或代建)工作内容)。

(2)2018年7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非牵头单位)按一个监理合同段完成过一个二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不含大中修、小修保养、整治项目)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含全过程咨询项目中承担的监理工作内容)。

(3)2018年7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仅适用于非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承担过一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不含大中修、小修保养、整治项目)公路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至少包含项目管理(或代建)、工程监理两部分内容的工作)。

注: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途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相关项目网页复制件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应另附项目委托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若投标人提供的为全过程咨询项目中承担的监理工作内容的业绩,则需附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项目管理(或代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全过程咨询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与“建设管理”同义。

3.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1)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全过程咨询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若提供联合体中标业绩,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之一)在该业绩中承担的任务应与其在本次投标中对应承担的任务相匹配。

5.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1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不含大中修、小修保养、整治项目)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指交通运输部或住建部注册类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且不得与总监理工程师同一人。

4. 未在其他在建项目工程中担任项目管理(代建)项目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挥部的指挥长或总监理工程师。

5.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6、项目负责人参与建设管理、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施工总体安全风险评估、环境监测与专项验收服务、水土保持监测及专项验收服务等工作全面统筹协调管理,不参与单独的专项任务。

技术负责人

1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不含大中修、小修保养、整治项目)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未在其他在建项目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代建)项目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挥部的指挥长或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1

1.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不含大中修、小修保养、整治项目)公路工程的总监或副总监(或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1周年及以上;

3.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

4.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在24分(不含)以下。

5.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1. 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包括下列岗位其中之一: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或代建)项目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挥部的指挥或项目指挥部分管工程的副指挥或监理办总监或副总监(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以上岗位系指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人,如实际称谓有变动以实际为准)。

(a)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所在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

(b)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所在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

2. “在建项目”的地域及投资性质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项目”的起止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止。如建设项目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委托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4.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历应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则应另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或项目委托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5.本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定义为“负责项目管理、技术管理相关工作的专项负责人”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互相兼任。

7.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

8.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职称证书、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9.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自有人员(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上述人员2023年3月-2023年5月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部门盖章的参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经由社保系统自助拉取的参保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参保单位与投标单位须一致;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若无法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2023年3月-2023年5月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10.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1.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以上信誉要求。

2. 投标人无须提供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由招标人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的下载地址为: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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