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号线望春桥变电站1号排屋及1号场地2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海曙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27日 |
招标采购正文
| 项目基本信息 | |||
|---|---|---|---|
| 交易标的名称 | 轨道交通1号线望春桥变电站1号排屋及1号场地2年租赁权 | ||
| 租赁底价 | 9.590000万元 | 项目编号 | NB2023ZL100333 |
| 保证金 | 50000 | 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
| 挂牌时间 | 2023-06-27 至 2023-07-10 | 租期 | |
| 业主 |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产开发分公司 | ||
| 项目详细信息 | |||
| 标的所在地 | 浙江省-宁波市 330203 | 类型 | 公房出租 |
| 特色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
| 出租用途 | 租期开始时间 | ||
| 租期结束时间 | 租期 | ||
| 免租期 | 目前状态 | ||
| 其他情况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3-06-27 | 挂牌截止时间 | 2023-07-10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规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最终承租人须自行承担办理营业执照等所有合法使用本标的房屋的风险和成本,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出租方应当在招租公告承诺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承租方的咨询、租赁资产相关文件查看及租赁资产的现场查勘。意向承租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出租方提供的出租协议及其附件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承诺函详见附件。 | ||
| 出租方案 | 1、申购保证金应由意向承租方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本次承租的全部资金价款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付、垫资。 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出租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面了解,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2、承租方需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首年租金的1.0%支付交易服务费。 3、承租方应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交纳服务费,办理标的成交手续,其后1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完成与出租方《租赁合同》的签订。 4、出租方收到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5-7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原路退回。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本中心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和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承租方交纳申购保证金并完成报名后单方撤回申购申请的;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本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与委托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本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与委托方签署《租赁合同》的。若申购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和交易中心的经济损失,出租方和交易中心有权进步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责任。 6、意向承租方如出现违反上述第5条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中心扣除其应付给本中心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出租方所有。 7、报名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8、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的允许范围内,请意向承租方提前了解政策法规。 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承担承租区域内的一切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10、场地现无水、电等设施,承租人如需办理水、电等设施开户、开通,需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及责任。 11、此地块系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征迁所得,无产权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如因政策变化,政府决定征收征用或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开发或自用,提前进行收回及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不视为出租人违约,由此造成承租人的任何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第三方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2、本次出租仅对标的排屋本身并以现状进行挂牌,不包括排屋内的装潢、设施及其他可移动物品。排屋的品质、结构以及改造或装修后发生的某些变动(包括各墙体结构的变动等)等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房屋瑕疵问题为由毁约或要求修理和赔偿。 13、集中看样时间:2023年6月30日上午09:30,地点为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东至机场路,南至中国(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西至兴发新村,北至其他厂房,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王剑0574-83884661。成交后,承租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土地状况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其他要求。 14、承租方式:在公告期间,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将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议时间2023年7月12日9点30分。若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按不低于挂牌价出租。 15、报名起止时间:公告日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15点前。 16、合同详见附件。 17、评议文件领取方式:符合“承租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凭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取评议文件,可在挂牌期间前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三楼315室领取。 18、绿化率需达到10%及以上。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其他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承租方 | ||
| 承租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应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涵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 竞价开始时间 | 现场审核时间 |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申购保证金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元。 | 履约保证金 | 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报名就交纳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5: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4701012300349916开户行:中信银行东城支行 | ||
| 资产信息 | |||
| 资产名称 | 轨道交通1号线望春桥变电站1号排屋及1号场地 | 所在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
| 详细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东至机场路,南至中国(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西至兴发新村,北至其他厂房 | 所属单位 | |
| 管理单位 | 权属证明 | ||
| 面积(㎡) | 资产概述 | 出租面积:场地面积1344㎡,排屋面积156㎡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交易机构网址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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