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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余杭区 发布日期: 2023年3月2日
招标采购正文

投诉人: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洋帆商务中心1幢2001室-1

被投诉人: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海宁市长安镇朝花路6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279号综合楼五楼(海宁市海洲街道尚都银座1203室分部)

相关供应商:浙江畅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4楼11室

投诉人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海宁市长安镇2023年度环保管家服务(编号:SJCG2022047DZ,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 评标过程中采用的是分段、分模块打分的方法(即各专家每人评定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一部分章节,最终互相参照给出总分)。参与评标的专家未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司质疑本次评标过程的规范性及评分结果的有效性、准确性。事实依据:根据本次招标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可知,7名专家评分结果中投诉人各评分点与浙江畅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维环境)的分值差值异常相似。通过参与评标的专家了解,本次评标过程中采用的是分段、分模块打分的方法(即各专家每人评定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一部分章节,最终互相参照给出总分)(查阅评标过程视频监控即可证明)。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公司实力远胜于畅维环境,但评分结果明显失实。公司质疑本次评标过程的规范性及评分结果的有效性、准确性。事实依据:经查,公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职称、专业证书,奖项、同类项目业绩等方面均远剩余(应为“胜于”)畅维环境(例如:我公司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1名,畅维环境参保人数仅30人〔天眼查〕;我公司现有国家环评工程师9人,畅维环境仅1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但“技术实力”这一评分项目,我司得分却低于畅维环境。经了解,评标过程中服务方案、技术实力等部分系由采购人代表打分,且刻意拉高畅维环境分数、压低我公司分数(畅维环境自2022年6月即在招聘常驻长安镇的环保管家;且本项目在2022年11月30日首次超标公告时公开的招标文件中,商务、资信评分标准针对畅维环境具有极大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由此可见,采购人早已将畅维环境拟定为了该项目的中标人)。其他专家参照采购人代表打分给出最终评分结果,而未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公开专家评标过程的现场视频监控等影音资料,以确认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若评标过程存在不符合评标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形,要求取消本次开标结果。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辩称:我单位《海宁市长安镇2022年度环保管家服务项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该服务对提升长安镇、高新区生态环保治理能力的积极作用,我单位自2022年10月就着手2023年度环保管家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工作,并委托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单位。整个招投标过程,我单位一直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期间未对任何投标单位予以承诺或偏袒,招标文件内“评标内容及标准”也主要以评标专家现场“酌情打分”为主,规避了招标过程中的倾向性与排他性。在评标过程中,我单位参评人员也从未表达过任何倾向性的意见,未对评委作出任何暗示及引导。

(二)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我单位认为:首先投诉人提到的“通过参与评标的专家了解”“经了解”等用词均不能作为投诉的事实依据且存在断章取义的理解误差,在评标过程中,要辩证理解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原则,我单位认为整个评标过程中,采购人或评审专家均未表达过任何倾向性的意见,采购人也未对评审专家作出任何暗示及引导,评审期间有对部分评审内容进行了讨论,但也没有干预或干扰任何评审专家的独立意见,所有的评审过程均是按照提交的投标文件结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条款逐一进行评审的。所有评审专家均全面审查过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对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进行核对复查,最终形成自己的独立意见,并由评审专家各自独立评价并给予打分。我单位认为整个评审过程规范且合理。至于投诉人提到的“我单位及采购人未公开评标视频等影像资料予以证明项目评标过程的规范性”,我单位没有公开评标视频等影像资料给任何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投诉事项2,我单位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条款共设置了9大项19小项评分细则共计80分,不仅局限于企业实力及技术实力方面的评分,各专家在评审现场结合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对照评分细则逐项独立打分并汇总,最终的评审结果是各专家对各投标文件作出的综合客观评价,不存在恶意拉分等情形,具体可详见各评审专家的打分表。针对投诉人特别提到的技术实力方面的评审,评审分值为17分,在商务技术总分(80分)中占比约20%。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评审,中标候选单位评审分值高于投诉人,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项目负责人的评审(5分),根据两家单位拟派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从评审条款要求的各项资质、证书等综合评价后,畅维的项目负责人从业年限,各项资质及业绩等方面略占优势;(2)派驻现场人员数量评审(2分),综合评审后双方拟投入的人员均较为优秀;(3)派驻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审(5分),综合评审后双方拟投入的人员均较为优秀;(4)其他技术人员评审(5分),在畅维的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注明了突发情况下派驻的技术人员及相关证书、工作履历等资料,而百诺未明确注明,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全面审核后综合评价;综上所述,评审专家逐条逐一进行了综合比较,最终独立的给出评分,且两家单位的分差也在2分以内,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打分明显失实的情况。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相关供应商浙江畅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投诉人质疑事项二中质疑“本次评标过程的规范性及评分结果有效性、准确性”,事实依据为“本项目在2022年11月30日首次招标公告时公开的招标文件中,商务、资信评分标准对畅维环境具有极大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该事实依据没有证据,也没有说明任何条款有极大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事实上,根据2022年12月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该采购项目公告,“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期到开标前已截止,未见投诉人对于该事项的投诉。二、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分的评标标准,“企业实力”的评分内容和标准从以下两个方面打分:1.根据投标人的信誉、环保类资质或专利等酌情打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技术实力”的评分内容是:1.根据项目负责人具有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职称、专业证书等情况酌情打分;根据项目负责人获得的与本项目相关(如生态环境保护类)奖项、同类项目业绩等情况酌情打分;2.派驻现场人员数量:根据投标人承诺,派驻现场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数量在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的,根据增加人员的专业性及数量等酌情打分;3.根据派驻现场人员的职称情况酌情打分;派驻现场人员从事环保类、水管理类等相关工作履历证明酌情打分。4.根据突发情况下投标人可调配的其他技术人员的数量、获得的职称及相关工作履历证明酌情打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拟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团队上门定点服务。派驻项目人员9人,(驻点成员8人,其中常驻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非常驻高级职称专家顾问1人(高级工程师,具备20年以上环保行业工作经验))。同时提供专家库支撑(高级工程师职称人才8人)、后备技术团队(助理工程师职称5人,并有多年环保相关工作履历)。三、投诉人所称“我司技术人员实力远胜于畅维环境,但评分结果明显失实”“本项目在2022年11月30日首次招标公告时公开的招标文件中,商务、资信评分标准对畅维环境具有极大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由此可见,采购人早已将畅维环境拟定为了该项目的中标人”。我公司认为:第一,投诉人所称的技术实力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无法认定,且投诉人所称的技术实力与招标项目的“技术实力”无关联性。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实力”评分项是指派驻在本项目的人员,与“企业实力”无关。针对本项目我公式拟派驻的项目人员的规模、职称以及人员的工作履历都符合招标要求,我公司获得的奖项和同类业绩也能够完全满足作为供应商的需求。且我公司承诺将比招标文件的驻点人员增加,驻点提供车辆增加,从“技术实力”评标分项看,投诉人和本公司差距为1.14分(总得分17分),也未对最终总评分造成足以改变结果的影响。第二,投诉人所称技术实力该事项在技术商务标的“企业实力”中有体现,而且根据专家打分,“企业实力”打分项投诉人评分明显高于我公司。但项目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方式,投诉人“企业实力”单项评分较高,不等于其他评分也应高于我公司。且我公司拥有国家认监委颁发的“全国环保管家一级证书”,是嘉兴市环境科学协会(该协会指导单位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的运维(环保管家)专业委员会组长单位。第三,我公司招聘工作与该投标项目无关。我公司在海宁等多地有环保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于2021年1月已开始在陆续在招聘网站发布驻点嘉兴五县两区的环保管家职位需求,作为公司的储备人才。即使本项目未中标,也可以通过调整岗位的方式予以安排工作。发布招聘信息本身不违反投标规定,也与该项目无关,是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投诉人仅凭招聘信息即认定“采购人早已将畅维环境拟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没有事实依据。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JCG2022047DZ),2022年11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原定开标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调整部分评分细则,2022年12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调整开标截止时间。项目开标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14:00,共有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小组审查,3家符合项目实质性要求,另3家询标后作无效处理。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浙江畅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投诉人于12月23日向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提出质疑,12月28日收到采购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12月29日(邮寄时间)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1月3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3001号);1月5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项目前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采用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政采云平台)电子评标方式。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20分、商务技术分 80 分,总分100分。商务技术评审共设置9大项19小项评分细则。

(三)本次评审专家团队共7人,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从评分明细看,专家之间打分不存在明显相似之处。经专家评审,中标候选人浙江畅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资信评分为69.19分,7名专家评分分别为:67.8分、67.5分、75.5分、67.5分、67分、72分、67分;排名第2的为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得分为65.54分,7名专家评分分别为:64.3分、64.5分、73.5分、62.5分、64.5分、69.5分、60分。

四、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评审专家均单独在政采云平台查阅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进行了独立打分。未发现影响专家查阅全部投标文件并独立打分的情形,打分结果也不存在异常相似之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抽取不同领域的专家并发挥其专业特长,对属于其专业的评审内容向评审小组表达专业意见的做法并无不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因自认“技术实力”高于中标供应商,而得分低于中标供就商,据此认为评审小组“刻意拉高畅维环境分数、压低我公司分数”。审查中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影响其他专家打分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海宁市长安镇2023年度环保管家服务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对投诉人要求公开专家评标过程的现场视频监控等影音资料的诉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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