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杭钢云数据35kV变电所资产包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拱墅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招标采购正文
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杭钢云数据35kV变电所资产包
挂牌日期:2023-02-01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GR2023ZJ1000109 |
|---|---|
| 项目名称 | 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杭钢云数据35kV变电所资产包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2,290,0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10 |
| 挂牌日期 | 2023-02-01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部分,按转让价款的50%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格(税率为1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向受让方提供含税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发票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具。 3.标的物交割及处置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等,也不出具相关证明。 (2)受让方需在竞价成功后、进场施工前编制并提交满足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需报转让方备案。涉及到易燃易爆、危化品处理等的专项拆除方案必须经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由受让方组织),并由受让方报杭州市拱墅区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始拆除。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3)受让方进入拆除现场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网络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中毒、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和车辆伤害等)。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方案应在进场施工前交转让方存查。受让方应对拆除、运输、清理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垃圾清理及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所需的各种许可办理、成本费用及风险。 (5)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在标的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转让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在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封闭或隔离,不得破坏或侵占标的物以外的任何物件及设施;对影响环境和消防安全的标的物附带固液废弃物(如润滑油等),受让方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遵守杭钢集团、园区的治安保卫管理规定;杜绝发生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事件,如有发生,由受让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如因拆除回收等作业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对转让方场地、设施或外部环境等造成污染由受让方负责清洗并赔偿。 (8)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标的物进行拆除、装载、运输、清理等施工内容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使用的特种设备机械应处于检验合格期内。 (9)区域内标的物以外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绿化、线缆管道及标志标牌等各类设施在处置过程中受让方必须予以保护。因有标的安装在绿化带里,在拆除过程中经转让方同意后可临时转移受影响的绿化,待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若损坏本次标的物以外的财产,应负责赔偿。 (10)受让方必须做好标的处置现场附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工作,杜绝出现工作冲突及风险事件。所有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标的物进行装载、运输、清理等工作必须接受转让方的监督。 (12)标的物处置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必须经转让方审核并开具出厂证,经指定的出口通道方可将标的物运出杭钢厂区,出厂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工作日8:30-17:00之间,如需在上述时间之外出厂,应提前与转让方协商,并征得转让方同意。 (13)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标的处置工作并达到以下标准:1)标的物全部拆除、清运,拆除后现场整洁平整且无遗留垃圾;2)各类基础不得破坏,严禁开挖;3)区域内临时转移的绿化恢复原状;4)其他拆除要求详见资产交易合同之附件《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技术协议书、廉政保密协议书》。 (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规定的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处置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30日(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处置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处置工作,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10天未完成全部标的物的处置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处置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16)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转让方资产造成损伤缺失的,由受让方对其进行修复至原样;如受让方拒不修复,则转让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施工、材料、备件等一切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开支。 (17)在履约保证金不足情况下,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工直至补足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的工期延期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8)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遭受罚款、承担民事责任或致使转让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应予全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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