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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2〕5号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富阳市 发布日期: 2023年1月12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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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2〕5号

投诉人: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纪西旺村北

被投诉人1: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体育馆路500 号5 楼506 室

被投诉人2:评审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灵桥墨韵”精品线路党建及文化艺术标识采购项目的所有评委。

被投诉人3:杭州火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里村13 号一楼

被投诉人4:杭州九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398 号富春硅谷创智中心2 号511 室

被投诉人5:杭州精刻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富阳区渌渚镇新铺村

投诉人因对该项目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灵桥墨韵”精品线路党建及文化艺术标识采购项目”【编号ZWFY2022-016】(以下简称为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2年7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我单位作为投标人参与了2022 年06 月21 日9 时00 分,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灵桥墨韵”精品线路党建及文 化艺术标识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3047000 元;在投标活动中:杭州火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终报价:375023.6 元杭州九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最终报价:885434.92 元杭州精刻标识有限公司最终报价:800017.2元三家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此报价低于成本价格,根本无法做出成品;三家公司报价极不符合行业内市场价格,属于以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破坏正常采购秩序为代价的恶性报价来扰乱投标市场价格;采用低于市场价格根本无法制作出成品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是对其他正常投标报价公司最大的不公平,属于恶意扰乱投标市场。

事实依据:后附 附件一:市场成本清单附件二: 关于2022 年02 月20 日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灵桥墨韵”精品线路党建及文化艺术标识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显示,中标人:杭州岚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报价876650.69 元最终因价格极度低于行业内市场价格,根本无法生产制作出成品雕塑而导致放弃中标的截图依据。附件三:2022 年06 月21 日9 时00 分本次最终报价结果显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 修正)》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二)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作废标处理”。

(二)投诉事项2:在本次质疑活动中我方提出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潦草,代理公司称二次邀请评审专家审核价格的前提是只看了上述三家公司提供的成本清单就认定三家公司报价没有低于成本价,并没有去做市场调查和取证,评委没有履行招标文件第六、无效的投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投标中的第19 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未能按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报价成本清单(下附附件一)质疑答复函(下附附件四)

我方提供的成本清单都是按市场价格做的成本,评审专家认为另外三家公司的报价未低于成本价又是以什么依据做出来的呢?且让评审专家认定上述三家单位的报价未低于成本价,属于合理报价;故采用低于市场价格根本无法制作出成品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30 多万、80 多万就是成本和利润那这300 多万的预算是谁做出来的?政府的钱就不是钱了吗?我方在和代理公司电话沟通中,代理公司以假设三家公司的原材料是以抵账、库存等方式降低了成本,所以报价才会低于市场价格。这种假设完全不成立,这说明代理公司及评审专家完全没有去做市场调查,现在一吨铜的价格是多少?一平米不锈钢板的价格是多少?我们雕塑要用掉多少吨的铜?多少平米的不锈钢板?若三家公司真有抵账、库存的原材料那卖掉废品比这都利润高,何必再去搭上人工费、材料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 修正)》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二)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作废标处理”。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六、无效的投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投标中的第19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未能按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2017年12月起,招投标将实行成本参考线机制,投标价低于成本线或被视为恶意竞争,不仅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还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诚信系统。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投诉请求

请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调查本次招标包含雕塑的实际价格;废掉这三家恶性报价的投标单位重新评审以保证本次招标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果断正确处理此事。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1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标过程中,报价文件开启后,我单位工作人员提醒评标委员对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的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进行询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并未认定上述单位的报价低于成本价,认定其投标有效。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质疑后,我单位向采购人告知该情况,并组织评审专家对三家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查询,后续三家被质疑供应商提供了相关的说明,根据三家单位的说明,评审委员会最终认为,不能证明该三家单位不能诚信履约或保证质量完成,其投标有效。

(二)被投诉人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三家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极不符合行业内市场价格,属于恶意扰乱市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采购内容为非标货物,企业的工艺、设备、技术能力、材料实际持有成本(不一定为当时市场价)等因素都会影响报价,且项目涉及铸铜工艺,铜价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浮动较大。故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三家单位没有低于成本价,不影响质量或者履约。

本项目于2022年1月6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2月16日开评标,共有8家参与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杭州岚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876650.69元,后因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而废标。因采购单位要求,采购方案调整,本项目预算价由2659970元调整为3047000元,采购需求发生变更,工艺由锻造改为铸造,雕塑平面改为立体等,故6月21日该项目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共有11家单位参与投标,且绝大部分参与第二次投标的供应商与第一次参与投标的报价均不同。投诉人称“2022年1月6日,杭州雅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报价1986555元,6月21日第二次报价2680000元,同样是一个工程内容工程量不变,同样是一个公司报价,为何两次报价价格差如此之大”缺乏事实依据。

(三)被投诉人3杭州火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辩:

一、工作计划的合理性

本项目实施的主要成本是人工费和材料费,人员的专业性和工作安排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着工作效率,工作效率最终影响成本。根据我公司的项目实施经验,完成本次工作累计需要90个工作日,为保证在120天内完成工作并顺利交付验收,我公司为本项目配备人员6人,且分工明确。

二、报价的合理性

本次报价主要由人工费、材料费、税费、利润几部分组成。见附表:报价合理性说明。

(四)被投诉人4杭州九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辩:

第一,我单位收到投诉书后,仔细认真解读了投诉单位所投诉的内容,其投诉内容的法律依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 修正)》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二)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作废标处理”,以此我单位认为该投诉内容在开标过程中已经评标委员会的认真评审作出了决定,并未否决我单位的投标报价,说明对我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合理有效,并不属于投诉单位所说的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

第二,本项目是设计深化、制作、施工为一体化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技术规格、工艺等对于各投标单位的理解都不一样,因此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需求作出报价,并不能因为我单位的报价低于投标单位的报价就进行无理的投诉质疑,也不能因为投诉单位的报价清单内容就其认定为该项目所需的市场成本,如照投诉单位的投诉行为那政府采购的每一个项目都可以进行这样无理的投诉,请问投诉单位投诉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投诉内容?

第三、我单位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的需求及技术要求进行过认真仔细的计算,其我单位的一些技术工艺是可以降低该项目的成本,为此该技术工艺是我司的核心机密,不能详细作出说明,且我单位的投标报价完全满足该项目的材料成本及人工费用。

(五)被投诉人5杭州精刻标识有限公司申辩:

我公司秉承着一贯互利互惠、以薄利多参与的原则,经我公司认真仔细核算出本次投标总价,非我司以低价作恶意竞争。现做如下说明:

1.材料优势

我公司与原材料生产厂商有着多次的愉快合作,我公司可以直接从厂家进货,省去了中间经销商的环节,为我公司在材料供应方面取得了大的优势。加强材料管理,合理用材,做好材料的回收利用,避免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浪费。

2.人员劳动力优势

我公司制作、施工技术力量雄厚人员众多,配备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强化工程管理,细化工程成本,使工程成本管理费用降低。受疫情及行业大环境的影响,目前承接业务不多,所以人员资金富余。

3.我公司已完成多个标识标牌设计、施工、安装项目,掌握了最实际的成本费。我公司厂区旁就是石材厂,对石材采购及施工具有成本控制优势。

4.后附成本核算表及附图。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灵桥墨韵”精品线路党建及文化艺术标识采购项目【编号ZWFY2022-016】项目预算304.7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项目采购公告,5月23日、5月26日、5月31日分别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最后共11家单位报名,分别为杭州雅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火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中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九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精刻标识有限公司。

(二)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开评标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09时00分00秒,确定中标单位为杭州雅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680000元。2022年7月4日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截止目前,中标合同尚未签订。

(三)质疑处理情况

2022年6月23日,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向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灵桥墨韵”精品线路党建及文化艺术标识采购项目【编号ZWFY2022-016】的质疑函。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6月29日做出质疑答复。

四、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投诉事项1

针对杭州火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九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精刻标识有限公司低于成本报价,恶意扰乱市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

经核查,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示评标委员会对杭州火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九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精刻标识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该三家单位报价没有低于成本价,不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未要求该三家单位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诉质疑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投诉人除对产品成本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以及提供其自身原材料采购信息外,对其主张“废掉这三家恶性报价的投标单位重新评审以保证本次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投诉人上述主张难以支持。

据此,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针对评标委员会没有履行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条款。

由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一致认为杭州火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九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精刻标识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属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故未适用招标文件无效投标的条款,并无不当。

据此,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灵桥墨韵”精品线路党建及文化艺术标识采购项目【编号ZWFY2022-016】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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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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