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港区海塘)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乐清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3日 |
递交时间:2022-09-23 17:39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暂无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港区海塘) 答疑及修正书01号 各投标人: 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港区海塘)答疑修正内容如下,如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一、答疑部分: 提疑1、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港区海塘)施工招标,是针对全国性水利施工企业。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不能参加本次投标。施工招标文件公示要求。资格条件内容:三、其它第5款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限制期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较重及以上不良行为(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scjg.mwr.cn)公布为准)。不知为什么在施工招标文件公告时,取消了资格条件内容:三、其它第5款内容?是不是更希望这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较重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进入本次投标吗?施工招标文件公示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限制期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较重及以上不良行为,是防止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施工单位参加本次投标。施工单位被处罚结果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为规范乐清市招投标工作,净化招投标市场的氛围,对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作用。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是采用水利部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https://scjg.mwr.cn/)公示网页打印件。现要求业主恢复施工招标文件公示要求。资格条件内容:三、其它第5款内容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限制期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较重及以上不良行为(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scjg.mwr.cn)公布为准)。 2、本项目将部级奖项跟国家级奖项区别对待,即得分不一致,是否是笔误,请复核纠正。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系按国家、省、市、行业等最新规定设置资格条件。 2、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修正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5.2.1.1最高限价、基准价的确定→(5)有效报价及排序: “本工程暂估价总额为元(含税价),暂列金额总额(预留金)为元(含税价)。” 修改为: “本工程暂估价总额为0元(含税价),暂列金额总额(预留金)为18000000元(含税价)。” 2、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的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修改为:
3、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的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修改为:
4、原发布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作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各投标人在电子标制作软件中自行查看或下载 5、删除《专用合同条款》第3.1.1款中的“(2)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6、《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款“逾期完工违约金表”中序号1的“项目及其说明”列增加“全部工程”内容。 7、删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5.1条(6)款中的下列内容: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合同,无其他约定情况,单价不作调整,措施项目(临时工程)及其它项目费用一次性承包。工程量清单数量作为招标人、投标人共同的基础,竣工最终工程量为实际完成质量合格的、符合有关计价办法的有效工程量。 1、合同价调整约定: (1)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 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 b.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c.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 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b.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2)综合单价调整。 因第(1)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第(2)条-3)款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b.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2)条-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a.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以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b.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c.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 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他异常情况。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2)条-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2)条-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5)材料暂估单价调整 (业主签证材料价格-材料暂估单价)×(1+税率) (6)暂定项目综合价格调整: 1)能按定额分解组价的按“(2)合同价调整约定”处理; 2)不能按定额分解组价的,根据市场调查,以综合市场价,经甲方监理签证后,实进实出,计取税金。 8、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变。 以上内容在招标文件内其他地方有出现但此修正文件未提及的,均按此修正文件做相应修改。 乐清市乐清湾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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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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