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信用修复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鹿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8日 |
本局于2022年9月1日对当事人朱显松涉嫌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处字〔2022〕11466号)。
依据(2015)温鹿刑初字第2074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朱显松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处告字〔2022〕11466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我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可以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临江西街10号(山福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0577-88060887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处告字〔2022〕11466号)
ZJEG_RSS.content.end 正文内容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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