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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8日
招标采购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龚松

2、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30楼

二、 基本情况

你公司代理的《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YKZS2022-CG-007),经两次公开招标,分别被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星公司”)和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投诉。经查,该项目于2022年2月22日发布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3月2日、3月4日、3月15日、4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3月29日,启星公司对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提起投诉,4月24日,你公司以疫情和招标文件调整为由发布项目终止公告。经调查处理,因你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违法事实,本机关于5月7日作出责令重新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5月26日,你公司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6月16日、6月26日、7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原定8月2日开标。7月9日和7月11日,中盛公司和启星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起投诉。7月26日,本机关对该项目下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7月29日,你公司发布该项目终止公告。因你公司在该项目中仍然存在违法事实,8月12日,本机关再次作出责令重新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本机关经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你公司在该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和重新采购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三、 处罚依据

1.违法设置样品演示评分标准。该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样品演示(12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提供感知游戏综合轨道游戏盘 1 套、训练章鱼 1 套、学生语言评估及训练云平台1 套。供现场演示,未提供样品不得分。”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六部分“样品”的第 3 小点规定:“现场演示为加分项,不作强制要求。如不参加现场演示,则不需要拟派投标代表到达现场。”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答辩意见中载明:“修改评分项目,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删掉“样品演示”评审内容。”宇康公司在《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答辩意见中载明:“因疫情防控需要,在评分标准中删除了关于样品演示分,对部分评分内容的分值进行了调整,具体详见附件(修订稿招标文件)。”该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对“样品”进行评审的必要性,且市特殊教育学校、宇康公司在投诉答辩意见中表明可删除“样品演示”评审内容。因此,本机关认为,关于样品演示的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采购需求不明确。该项目招标文件在编制“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和“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的设备名称、技术参数等部分内容时,参照特定供应商产品信息内容,造成设备名称、功能介绍文字以及技术参数与特定供应商产品信息雷同。该项目招标文件虽未明确要求投标产品名称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设备名称,但也未使用该类设备通用名称或明确表示该设备名称仅供参考,具体以符合技术参数为准,易引发误解。同时,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将设备功能介绍文字编入技术参数中,易造成潜在供应商误解。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两家供应商投诉。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要求不清晰,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3.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和“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中有完全相同表述:“本项标★项需提供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或者软件测试报告,系统软件的功能与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25000.51国家标准,及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有特定名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对“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和“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两款产品均要求提供“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软件”这一特定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拟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9月0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财政局

2、联系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0580-228251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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