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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戴宁华、金智勇、林淑艳、伊玉莲户 房屋的补偿决定方案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瓯海区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13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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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宁华、金智勇、林淑艳、伊玉莲:

因西山路(西山南路-站前路)道路改造工程等公共利益需要,瓯海区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1 月 9 日依法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山路(西山南路-站前路)道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瓯政发〔2018〕8 号)并予以公告。你们户房屋坐落于温州市景山街道西山东路 186 弄4 号东首,属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因在《关于对西山路(西山南路-站前路)道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你们未能与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应依法对你们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房屋坐落于温州市景山街道西山东路 186 弄4 号东首,持有温国用(2010)第 3-16753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权利人为戴宁华、金智勇、林淑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3.17 ㎡,用途为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终止日期为 2079年 12 月 08 日。房屋总建筑面积 294.69 ㎡,持有温房权证瓯海字第0245384、0245385、0245386、0245387 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57.12 ㎡,用途为住宅。未登记建筑面积237.57 ㎡,其中经认定视同合法的 10.66 ㎡,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经认定为 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17.85 ㎡,按《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补偿;经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09.06 ㎡,不符合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经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编号:温大地估征字[2022]第 2-108-2 号),你们户房屋价值包含装修价值为 1115500 元,其中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 67.78 ㎡,评估价值包含装修价值为 921653 元;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面积 17.85 ㎡,评估价值为 193847 元。安置地块瓯海区景山街道 D-13、D-17 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每平方 米 16300 元 ( 评 估 报 告 编 号 : 温 大 地 房 估 字 [2022] 第XS-AF-0001 号)。

在《关于对西山路(西山南路-站前路)道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等与你们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你们不满意房屋补偿政策,认为评估价值不合理,评估公司应该由你们指定,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西山路(西山南路-站前路)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现对你们户作出如下补偿方案:

一、货币补偿:

(一)经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们户房屋价值包含装修价值为 1115500 元,其中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 67.78 ㎡,评估价值为 893949 元;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面积 17.85 ㎡,评估价值为 193847 元;房屋装修补偿价值27704 元。

(二)你们户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 67.78 ㎡、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17.85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 15 元/㎡,一次性计算 6 个月,共计 7706.70 元。

(三)你们户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 67.78 ㎡、90 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17.85 ㎡,搬迁补助费为 1000 元。

(四)水、电表等其他设备补偿待腾空统计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以上三项总计金额为 1124206.7 元。

二、产权调换:

(一)你们户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 67.78 ㎡、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17.85 ㎡,在瓯海区景山街道 D-13、D-17 地块予以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 85.63 ㎡,你们户在剩余房源中选择认购,并按以下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1.你们户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 67.78 ㎡,房屋评估价值为893949 元;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17.85 ㎡,房屋评估价值为 193847 元,室内装修补偿价值27704 元;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 163000 元/㎡。

2.你们户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均以 1:1.25(0.25 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确定安置建筑面积即 67.78 ㎡×1.25=84.73 ㎡。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部分 67.78 ㎡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 16300 元/㎡结算;0.25 系数换算部分 16.95 ㎡,按 3800元/㎡结算。结算差价:67.78 ㎡×16300 元/㎡+16.95 ㎡×3800元/㎡=1169224 元,1169224 元-893949 元-27704 元=247571 元。

3.你们户 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17.85 ㎡,给予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价格按 3000 元/㎡计算,等面积重置价结算差价。

结算差价:17.85 ㎡×3000 元/㎡=53550 元,该部分建筑物重置价值为 15779 元,53550 元-15779 元=37771 元。

4.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高层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 10 ㎡以内(含)的,多层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 5 ㎡以内(含)的,按 3800 元/㎡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以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周转用房由你们户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自你们户搬迁腾空房屋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由实施单位向你们户支付,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 15 元/㎡。安置房交付后再按原标准支付你们户 6 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你们户合法及视同合法面积 67.78 ㎡、90 档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17.85 ㎡,搬迁补助费为 1000 元,回迁时再支付一次,共计 2000 元。

(四)水、电表等其他设备补偿待腾空统计确认后按标准补偿。故,你们户应安置面积即 84.73 ㎡+17.85 ㎡=102.58 ㎡,应缴房款即 247571 元+37771 元-2000 元=283342 元。

三、你们户应在本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案之一作出书面选择,同时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们户对上述内容、依据等有异议的,也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未按期作出选择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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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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