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海洋产业集聚区弘禄大道111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定海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5日 |
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海洋产业集聚区弘禄大道111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挂牌日期 | 2022-07-05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8-01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宋女士 | 联系电话:0580-2282311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海洋产业集聚区弘禄大道111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标的房产目前状态为使用状态。2.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3.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苗杰,13867232918。4.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6. 仓储现存货物结算方式:以资产交付日为准,之前由转让方处理和享有,之后由受让方处理和享有。转让方原则上应将已存在《仓储合同》于资产交付日前终结。未终结的,转让方与商户签订的《仓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继续履行,未收回的仓储费用收益权同时转让给受让方所有,属原转让方权益的由受让方先行支付给转让方,《仓储合同》项下的转让方对货物的留置权由受让方享有。至公告日,未收回的仓储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最终以交付日实际仓储货物情况为准。7. 对于资产转让中涉及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具体详见标的清单),继续按海关要求供海关无偿使用,受让方不得改变上述设施、设备的用途。8.转让方负责的氨机安全管理运行服务等安全责任及疫情防控责任划分:以资产交付时间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前由转让方负责,基准日之后由受让方负责。9.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10.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信息披露终结。11.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北蝉马峙(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058358764XU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3500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舟山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账号:811080101330231112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本次转让标的为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海洋产业集聚区弘禄大道111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所有权,参见《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配合办理物业备案等相关交割手续(具体按协议约定执行)。受让方应对标的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标的现状销售无疑义。3.本次转让计价方式为总价,其中定海区白泉镇海洋产业集聚区弘禄大道111号房产所有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7780万元,定海区白泉镇海洋产业集聚区弘禄大道111号土地使用权挂牌价为人民币:4050万元,定海区白泉镇海洋产业集聚区弘禄大道111号构筑物所有权挂牌价人民币3405万元,设施设备及物资所有权挂牌价人民币1645万元,景观绿化所有权挂牌价 人民币120万元。成交总价如有溢价,上述标的同比例溢价。4.受让方应承诺在标的房产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资产转让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印刷的格式文本)在内的相关文本。5.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8.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9.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10.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房产过户登记。11.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12. 仓储现存货物结算方式:以资产交付日为准,之前由转让方处理和享有,之后由受让方处理和享有。转让方原则上应将已存在《仓储合同》于资产交付日前终结。未终结的,转让方与商户签订的《仓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继续履行,未收回的仓储费用收益权同时转让给受让方所有,属原转让方权益的由受让方先行支付给转让方,《仓储合同》项下的转让方对货物的留置权由受让方享有。至公告日,未收回的仓储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最终以交付日实际仓储货物情况为准。13. 对于资产转让中涉及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具体详见标的清单),继续按海关要求供海关无偿使用,受让方不得改变上述设施、设备的用途。14.转让方负责的氨机安全管理运行服务等安全责任及疫情防控责任划分:以资产交付时间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前由转让方负责,基准日之后由受让方负责。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3,500.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线上; - 标的信息
其他 


- 项目附件
附件资料 公示附件 材料附件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宋女士 电话 0580-2282311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舟山市临城街道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1905室 网址 转让方 联系人 丁君华 电话 15957085508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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