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吴兴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湖州胜隆物资石油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湖州胜隆物资石油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苕溪东路2418号2幢5-7层
二、 基本情况
你单位在2020年10月12日在湖州市殡仪馆火化炉柴油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HXHZ-202019号)中实施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具体有询问笔录、投标文件等证据为凭。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湖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
四、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600000003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湖州市中心支库,附言: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6月2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李女士
3、联系电话:05722150086
附件信息:
398.6 KB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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