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告知书(温鹿市监罚告〔2022〕1696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鹿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13日 |
2022年3月4日,本局接到温州市鹿城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的移交线索,线索表明当日凌晨2时许在鹿城区山福镇江南中村码头附近发现标称船名“皖明光货1630”的船舶与5辆待加油车辆,有若干条油管一端连接涉案船舶,另一端连接车辆项部油罐,案发现场地面有大量柴油痕迹。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已暂存于永嘉县桥下镇浦石村永嘉县新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涉案油罐车皖KK0601(皖KCR58挂)进行检查,车内装有油品,油品当事人查无下落,油品处于无主状态,未发现油品的合法来源进口证明和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温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计量。油罐车皖KK0601(皖KCR58挂)上油品共31.67吨。2022年3月8日,本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公告,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对涉案油品主张权利、接受调查。2022年 3月 15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对涉案油品依据车用柴油的执行标准的检验报告,显示“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公告期限届满,仍无人对涉案油品提出其权利主张。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油品当事人涉嫌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的行为,涉案油品为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
本局依法定程序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属于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拟对涉案油品作如下处理:对该31.67吨油品予以收缴,依法交由有资质公司收储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涉案油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谷瑶瑶、刘仲超 联系电话:0577-88060363
联系地址:鹿城区水心十七中路15号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ZJEG_RSS.content.end 正文内容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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