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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2022年仪器设备采购(一)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16日
招标采购正文

质 疑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多次表述前后矛盾,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存在多次表述,相关要求前后矛盾。

(一)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表述

1、P3招标公告中载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P11总则中载明“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P12总则中载明“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P3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招标文件中关于本项目不适用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表述

1、P35评标办法序号11中却规定“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

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2、P57投标函“2.3.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不适用)。”

综上: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多次表述十分混乱,前后矛盾,有意制造陷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破坏营商环境。

质疑答复:本招标文件是采用了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的模板,故在表述上有众多地方是引用方式。

(1)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第2项,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第3.3.1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小企业包括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P53页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P34页评分细则第11项,已注明“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P35页第3.4.5项的文末也注明了“本项目不适用”。

根据(1)、(2)两项内容,本项目已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括微型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放在资格文件内,不用放在报价文件内。招标文件在多处涉及报价文件组成的地方备注了“本项目不适用”。

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及财政部国库司对其问题解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故在招标文件P35评标办法序号1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强调说明“本项目不适用”。P35页第3.4.5项的文末也注明了“本项目不适用”。

综上,采购文件各处的描述并无矛盾,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可再仔细阅读,如对采购文件仍有疑义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P22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序号(4)的设备必须提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证书。P29序号(4)的设备必须提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证书。检定或校准证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提供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1、我司作为小微企业,出厂送检依据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应送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同时交付的产品和证书完全能够满足建标要求。

2、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测院)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同样作为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如若采购人不认可中测院的检定资质和能力,那么请采购人提供中测院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及相关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不能完成建标的证明材料或规定。

3、我司作为有自主生产能力的小微企业,生产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第一,相当一部分省、市级计量机构通过我司产品以及中测院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顺利建标。

综上:我司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证书是具有严重指向性、排他性条款。特别在当前全国多地存在疫情情况下,不应给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加成本、为应标制造障碍,破坏营商环境。

质疑答复:提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证书不是必要条件。采购文件将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更正内容,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检定证书。

质疑事项3:P33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2分):投标产品(主体)列入财政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得1分。投标产品(主体)列入财政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得1分。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本项目主要采购产品为数字温度计、心脑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检定仪、血压计、无创血压计检定设备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对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在上述品目清单之列。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关于节能和环保政策功能分不专业、不严谨,调研不充分,在国家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不包含本项目采购设备。若有供应商提供了所谓适用本项目的节能和环保产品证明文件用于政策加分,那么该证明文件应属伪造。

4、综上:该评分办法虚设加分项,违反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违反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设置障碍,制造陷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有严重排他性,破坏营商环境。

质疑答复:经核实,本采购项目无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设备,故将删除该评分项,修改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4: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货物为数字温

度计、心脑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检定仪、血压计、无创血压计检定设备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

事实依据:本项目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定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此打包采购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且破坏营商环境。

质疑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杭州市政府采购的分散限额标准为50万元,限额以下设备无需公开招标,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为了防止采购人化整为零,逃避政府监管,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杭州市所有预算单位尽可能把货物采购项目合并。数字温度计、心脑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检定仪、血压计、无创血压计检定设备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均为民生计量项目,把这些项目合成一个项目招标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且对供应商没有特定资格的要求,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P27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序号4中,▲1、满足 JJG 657-2019《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规程》和 GB/T 21254-201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相关要求。气液两用酒检仪检定装置(以下简称 MF-3E)的原理为:饱和与质量流量动态配气法。技术参数指定了型号为MF-3E,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事实依据:1、采购需求序号4中,指定了采购产品为气液两用酒检仪检定装置(MF-3E),且标记▲符号。根据招标文件:本采购文件中打▲的条款为关键性指标,不允许负偏离,出现负偏离的将导致投标无效。公开招标文件居然直接规定了采购型号,该技术参数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2、采购人既然已指定型号并且不允许负偏离,为何还要组织公开招标?完全是浪费国家财政经费、戏弄其他潜在供应商。建议本项目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3、根据我司调研了解,目前市面上对外宣传“气液两用酒检仪检定装置”且型号为“MF-3E”的制造商有且仅有一家。

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竞争性采购,如果指定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被指定的供应商则处于有利地位,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综上:该项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破坏营商环境。

质疑答复:采购人不指定任何型号。本项技术参数将作修改,删除型号,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内容。

质疑事项6:P27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序号4中,▲1、(3)可用质量流量稀释任何高浓度瓶装气体标准物质到需要浓度,检定“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该参数非必要功能,成本高,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不符合国标和检定规程要求,同时具有严重指向性和排他性。

事实依据:1、JJG 657-2019《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规程》和 GB/T 21254-201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没有关于“可用质量流量稀释任何高浓度瓶装气体标准物质到需要浓度”的规定。该参数要求即给检定装置一个任意的浓度都可以稀释到需求的浓度,但必须配套多瓶一级气体标物和多个流量计搭配才有可能实现。且在气体标准物质进入装置后,需通过特定的抗吸附管线才能保证输出的标气浓度保持稳定准确,否者被稀释的标气偏差严重是不具备作为标准物质使用资格的。同时如果装置具备稀释功能,那么也该符合稀释装置的国家标准,全文未提及其贯彻的标准,模糊招标条件,影响后续验收。而且稀释的准确性极差,维护成本非常高昂,即便达到该参数要求,也不是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必要功能,该技术参数舍本逐末,属于严重浪费政府采购经费。

3、根据我司调研了解,目前市面上对外宣称“可用质量流量稀释任何高浓度瓶装气体标准物质到需要浓度”且型号为“MF-3E”的制造商有且仅有一家。

综上:该项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

应商,浪费政府采购经费,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破坏营商环境。

质疑答复:可用质量流量稀释任何高浓度瓶装气体标准物质到需要浓度,检定“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高低浓度的标准气体由于使用频率不同,导致某种浓度标准气体剩余较多的情况,如果设备具备上述功能,则能充分使用标准气体,达到节约配气费用的目的。该条款将删除“▲”,修改为一般技术要求。采购文件将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7:P27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序号4中,▲1、(3)装置满足且超出发生源建标和钢瓶气建标(按照 JJG 657-

2019 附录 A 要求)要求。

事实依据:1、何为超出发生源建标和钢瓶气建标?请予明确。各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根据气体发生源和钢瓶气单独或者同时建标。而该项技术参数所指“超出发生源建标和钢瓶气建标”形式,在JJG 657-2019《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规程》中并无规定。

2、根据JJG 657-2019《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规程》,应当按照JJG 657- 2019 附录 B 要求完成建标,请采购人严谨设置技术参数和引用检定规程。

质疑答复:本项要求修改为:装置满足发生源建标和钢瓶气建标(按照 JJG 657-2019 附录 A 要求)要求。修改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

质疑事项8:P28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序号4中,★6、空气中乙醇气体发生装置内置规程要求发生的乙醇气体浓度与设定值应一致不需人为计算修正。

事实依据:该项技术参数不需人为计算修正是检定有效期内永久保持稳定运行吗?请采购人答疑,如何实现该要求?

即便使用采购人指定的某制造商生产的“MF-3E”型号检定装置,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正常使用中仍然需要进行修正。

质疑答复:采购人认为人为修正费时费力,还可能产生人为差错。采购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合理的采购需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并非实质性条款,允许供应商偏离。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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