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中心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鹿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13日 |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75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起草了《鹿城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5月25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27037577@qq.com
联系电话:0577-56997733
传真:0577-88352209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江滨西路552号)总预算局
附件:鹿城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鹿城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75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我区经济社会安全,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
(3)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区级和各街镇财政管理机构应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4)反应及时,保障有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街镇财政管理机构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在应急保障过程中,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级
(1)区财政局是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区财政局预设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突发事件对应的资金保障科(局)室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局)室为小组成员。需区级财政保障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协调小组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
(3)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总预算局,负责应急保障协调日常工作,总预算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街镇
各街镇财政管理机构的应急保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区财政局应急协调小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区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要加强与区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各街镇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正式盖章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4)区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按局内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局)室负责人。如相关业务科(局)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办理,再通知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1)区财政局主管科(局)室接到相关的部门或各街镇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签总预算局后报局主要领导。
(2)区财政局主要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措施
(1)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紧急采购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相应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部门或街镇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财政应急保障的突出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权限研究提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规定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3)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的街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区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1)区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履行区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属于街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街镇政府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镇,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3)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报批。
(4)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事件,超出自身保障能力和保障范围或通过调剂现有资源难以解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保障。
(6)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预算调剂的,区财政局在保证“三保”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7)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区财政局可按规定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街镇的补助。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区财政局可提出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1)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原则上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办理程序。
(3)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理
5.1 监督检查
(1)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财政局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2)各街镇财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
5.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1)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上级的有关要求,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街镇财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ZJEG_RSS.content.end 正文内容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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