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文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其他用工形式工作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鹿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8日 |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队:
为安排部署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入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实现抽查全覆盖要求,着力提升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成效,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市场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表单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权限,健全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监管权限范围内所有被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本部门所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已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因抽查工作中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回避情形,可设置执法人员分组匹配模式也可设置不分组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我区根据文化市场实际情况,参考上级随机事项抽查的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均为一定幅度)、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实施,计划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的双随机抽查家数最低不得少于检查总家数的10%。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 2 次(含 2 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3.规范检查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每个市场主体时应不少于 2 人,并当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浙政钉”的“掌上执法”模块中如实记录抽查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提出整改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已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
4.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根据今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牵头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配合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对同一市场主体涉及多个部门、 多个检查事项的,合并实施检查,提高执法监督效能。依法依规做好结果公示和后续处置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双随机”抽查的组织领导。加强全区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年度 抽查任务,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2.加强抽查结果的反馈处理。各相关科室、执法队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好惩处,
3.及时纠正抽查对象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抽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立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抽查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4.严格落实抽查工作责任。各科室、执法队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市场 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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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2022年3月30日印发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市场 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举报电话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0%以上 | 2-4次/年 |
2.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证照登记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
3.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身份证件,并保存上网信息记录 | ||||||||
4.未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 ||||||||
5.未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
6.服务器、客户终端使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
7.未经营非网络游戏 | ||||||||
8.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 ||||||||
9.计算机台数与许可核准台数相符 | ||||||||
10.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 ||||||||
2 |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 10%以上 | 2-4次/年 |
2.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许可证内容与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相符 | ||||||||
3.无接纳未成年人情况 | ||||||||
4.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未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
5.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留存60日备查 | ||||||||
6.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名簿登记信息与实际工作人员身份一致 | ||||||||
7.从业人员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 ||||||||
8.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未超过核定人数 | ||||||||
9.有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 ||||||||
10.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 ||||||||
11.未在规定时间外营业 | ||||||||
12.歌曲点播系统未连接至境外曲库 | ||||||||
1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 | ||||||||
14.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
3 |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 互联网文化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0%以上 | 2-4次/年 |
2.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是否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编号 | ||||||||
4.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是否由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 | ||||||||
5.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已经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查 | ||||||||
6.经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
7.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 | ||||||||
8.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 ||||||||
9.是否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
10.对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予以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应予以提供 | ||||||||
11.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 ||||||||
4 | 艺术考级机构检查 | 艺术考级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0%-20% | 1-2次/年 |
2.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
3.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
4.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
5.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
6.委托的承办单位符合规定 | ||||||||
7.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
8.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
9.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
10.是否阻挠、抗拒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
5 | 艺术品经营单位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四条。 | 10%-20% | 1-2次/年 |
2.经营的艺术品不含禁止内容 | ||||||||
3.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有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 ||||||||
4.经营的艺术品明码标价 | ||||||||
5.经营的艺术品有合法来源 | ||||||||
6.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 ||||||||
7.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 ||||||||
8.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未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 ||||||||
9.是否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
10.是否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 ||||||||
11.是否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 ||||||||
12.是否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
6 | 游艺娱乐场所检查 | 游艺娱乐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10%以上 | 2-4次/年 |
2.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无违禁内容 | ||||||||
3.电子游戏是依法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 ||||||||
4.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名簿登记信息与实际工作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 ||||||||
5.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留存60日备查 | ||||||||
6.从业人员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 ||||||||
7.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
8.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许可证内容与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相符;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与许可证副本所列清单相符 | ||||||||
9.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 ||||||||
10.未在规定时间外营业 | ||||||||
11.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是否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7 | 旅行社经营情况检查 | 旅行社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资质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 10%以上 | 1-2次/年 |
2.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3.是否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
4.是否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
5.是否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 ||||||||
6.旅行社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 ||||||||
7.是否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是否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
8.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是否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 ||||||||
9.旅行社是否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 ||||||||
10.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时是否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
11.旅行社是否安排或者组织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
12.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
13.旅行社是否组织不合理的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 | ||||||||
14.旅行社是否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是否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
15.旅行社出境游和入境游是否安排领队和导游 | ||||||||
16.旅行社是否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 ||||||||
17.旅游旅行社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
8 | 在线旅游经营者监督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10%以上 | 1-2次/年 |
2.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 ||||||||
3.是否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
4.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 ||||||||
5.相关称谓和标识的使用是否取得对应质量标准、信用等级 | ||||||||
6.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主管部门 | ||||||||
7.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
8.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 ||||||||
9.是否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
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是否拒不接受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0%以上 | 1-2次/年 |
2.是否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
3.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
4.是否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
5.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
6.是否存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 ||||||||
7.是否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
8.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报告 | ||||||||
9.是否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
10.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
11.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
12.是否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 | ||||||||
13.是否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
14.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
15.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
16.是否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
17.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未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
18.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备案 | ||||||||
19.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 ||||||||
20.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 ||||||||
21.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
22.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
10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监督检查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查看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是否存在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文物法第51条规定的文物)或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对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10%-20% | 2-4次/年 |
2.查看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 | ||||||||
1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监管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存在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 5% | 2-4次/年 |
12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监管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存在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 5% | 2-4次/年 |
13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 | 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 5% | 2-4次/年 |
2.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14 | 体育经营场所抽查 | 体育经营场所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材料检查 | 1.是否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10% | 根据需要不超过2次/年 |
2.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 | ||||||||
15 | 游泳场所抽查 | 游泳场所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材料检查 | 1.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0% | 根据需要不超过2次/年 |
2.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 | ||||||||
3.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 | ||||||||
4.游泳场所经营者是否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 | ||||||||
1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抽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材料检查 |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0% | 根据需要不超过2次/年 |
2.是否存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相关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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