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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采购项目-包2(第三次)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西湖区 发布日期: 2022年4月11日
招标采购正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采购项目-包2(第三次)

  项目编号:

  ZJPOST-GC-21014

  采购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

  2022年4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部分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六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部分 格式与表格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项目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采购项目-包2(第三次),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磋商编号:ZJPOST-GC-21014

  二、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采购项目-包2(第三次)

  三、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1、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深化邮递物品监管改革,提升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处理能力,促进邮递物品监管集约化、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化,启动建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

  2、拟中标人数量:一个供应商。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采购内容:共计一个合同包,预估总采购额225万元(含税)。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 注

  (万元)

  (万元)

  合同包二

  1

  钢平台(1300方)

  套

  1

  225

  225

  合计

  225

  (2)项目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金莲路55号。

  (3)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运输和运输保险费、卸货费、安装调试费、试运行费、验收费、技术服务与培训费、照明安装、水电安装、附料(线槽、线管、跳线等)、接电费、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费、人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注:本项目“钢平台”按下浮率进行报价(如:报价下浮10%,即为打9折;下浮的价格基准值为225万元),若施工阶段存在方案调整优化,则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尺寸按比例结算。

  (4)质保期要求为自产品终验交付之日起,2年的质保服务。

  (5)项目工期:包二45日历天内完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6)需求部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合同包二(钢平台)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在的企业或有总公司法人授权的分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分公司应答人以所代表的总公司注册资本为准;

  3.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单个类似钢结构合同销售业绩达200万元以上;(注:1.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要求同时提供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明资料,且证明资料应能反应上述业绩考核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则视为该业绩无效。)

  4.企业资质:

  4.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2承担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3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5.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本项目不接受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为近亲属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合同包的应答;

  7.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对列入浙江省邮政公司或上级机构供应商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允许其对本项目进行应答;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不得将本项目施工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设计内容经招标人允许后方可转包、分包。

  六、采购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 2022 年4月11日至 2022 年4月15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9:00 时至 11:30 分,下午 13:30 分至 17:00 时(北京时间),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线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

  2、采购文件获取:

  (1)未在该平台注册办理 CA 证书的投标人,请先行注册办理 CA 证书后详细阅读操作手册,线上自行报名获取招标文件;

  (2)CA 办理及招标文件获取:进入 《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 https://cg.11185.cn 首页-

  用户中心-下载中心-下载操作手册(详细阅读,根据操作手册完成注册、登录、CA 办理、平台相关应用的安装使用、投标人报名-(请务必按要求填写,并上传报名资料的原件扫描件)-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标书购买-确认标书费-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平台服务电话:400-080-9508(周一至周五9:00-17:00)。

  3、售价:采购文件工本费500元/份,售后不退。

  注:采购文件工本费汇(转)款时,务必在用途栏中注明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即:ZJPOST-GC-21014采购文件工本费。

  七、购买采购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报名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税号、开户行及账号等,格式自拟);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投标保证金:

  包2按5万元/家收取。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若弃标,则没收投标保证金;经决策,弃标的供应商列入浙江省邮政分公司供应商黑名单;

  投标人应于2022年4月15日19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电汇或网银(公对公转账形式)直接缴入指定账户。务必在用途栏中注明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即:ZJPOST-GC-21014投标保证金。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平台、递交时间、签到。电子版与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前(北京时间)现场完成纸质版投标文件和电子版(现场或远程)投标文件“签到”流程。

  (2)递交地点。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现场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329号四楼五号会议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标。投标人须派代表当面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招标人不接受没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文件;评审以线下评审为主,线上同步补录的方式进行。

  (3)加密、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投标人须在平台下载《中国邮政投标管家》工具结合CA证书,进行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编制,并在开标前进行加密后上传至平台。开标时,使用CA 证书进行电子版投标文件现场(远程)解密。

  (4)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须相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盖章、签字,在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时可以是有效的电子签章,也可以是加盖公章、签字的纸质版扫描件。(电子签章后,文档不应再修改,否则签章无效;如需修改,请修改后重新签章。)

  开标

  (1)开标时:使用CA 证书进行电子版投标文件现场(远程)解密。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线上解密开标。

  (2)开标时间:2022年4月1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电子版投标文件现场解密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后(不超过30分钟)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仍未按规定完成解密的投标人,则开标以递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为准,未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被否决。投标人须自行考虑互联网网络及运行环境不畅、介质损坏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3)开标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329号四楼五号会议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标。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若法定代表人作为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须持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代理人作为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十、其他:

  (1)本次采购有关的款项(标书费、投标保证金)汇入,请按以下账号办理: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902000120190005234

  十一、信息公布:

  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团公司门户网站(www.chinapost.com.cn)”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571-87269453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 329 号

  采购代理机构: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工、周工

  联系电话:0571-82737512、15328552622、15968857314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号求是大厦7A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1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71-87269453

  代理机构: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号求是大厦7A

  联系人:唐工、周工联系电话:0571-82737512、15328552622、15968857314

  2

  经批准的本次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合同包二(钢平台)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在的企业或有总公司法人授权的分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分公司应答人以所代表的总公司注册资本为准;

  3.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单个类似钢结构合同销售业绩达200万元以上;(注:1.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要求同时提供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明资料,且证明资料应能反应上述业绩考核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则视为该业绩无效。)

  4.企业资质:

  4.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2承担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3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5.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本项目不接受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为近亲属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合同包的应答;

  7.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对列入浙江省邮政公司或上级机构供应商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允许其对本项目进行应答;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不得将本项目施工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设计内容经招标人允许后方可转包、分包。

  4

  资格审查:本项目资格后审

  ★5

  商务条款部分:

  1、服务时间、地点:按照招标人要求。

  2、履约保证金:包2按15万元/家收取。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交纳至甲方指定账户;在终验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3、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20%。

  (2)工程进程中,承包人在每月20日提交形象进度和当月已完工程量,在完成合同工程量70%时提交支付申请,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签证确认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含预付款);变更款项施工期间不予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合格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70%;竣工结算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领取每次工程款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审定价95%前,需完成审定金额100%发票的开具。

  (3)结算审计:工程量按实计算,按中标价下浮率下浮,最终工程量结算价格以业主委托的结算审计单位审核价*(1-中标下浮率)为准。

  (4)合同结算依据:

  ①结算编制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包括图纸答疑纪要)、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业主签证单等。

  ②计价依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 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等现行计价规定。

  ③人材机价格:人工费按2018版预算定额及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计取,材料价格按照开工当月月刊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的材料信息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未列材料按开工当月月刊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无信息价材料以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为准。以上信息价均按除税信息价计取。

  ④工程取费: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均按各专业工程中值取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中值并根据取费基数额度分档累进方式取定;其他项目费费率:不考虑优质工程增加费;规费按标准费率乘以30%计取;当规费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有发文,按新文件规定计取;税金按(浙建建发[2019]92号文件规定9%计取。

  (5)5%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投标单位承诺的保修期满无息退还。领取每次工程款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招标人如因支付审批流程致使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不视作中标人违约。合同违约金可在结算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形式:可变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225万元*(1-中标下浮率)。

  5、转包与分包:不允许。

  ★6

  投标报价:

  1、本次采购最高限价:合同包二225万元;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

  2、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运输和运输保险费、卸货费、安装调试费、试运行费、验收费、技术服务与培训费、照明安装、水电安装、附料(线槽、线管、跳线等)、接电费、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费、人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注:本项目“钢平台”按下浮率进行报价(如:报价下浮10%,即为打9折;下浮的价格基准值为225万元),若施工阶段存在方案调整优化,则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尺寸按比例结算。

  3、不论中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7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日起90天。

  ★8

  1、投标保证金:详见公告。

  ★9

  磋商文件的编制和递交部分:

  1、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9.1、9.2条款规定;

  2、投标文件装订特殊要求(共3册):价格文件独立装订并密封,商务文件独立装订并密封,技术文件独立装订并密封。(所有文件都需胶装成册,不可采用订书机等活页装订)

  3、投标文件份数:

  价格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电子投标文件(U盘):一份。

  4、投标人必须将价格文件(含正本、副本)装袋按要求密封做好标记;将商务文件(含正本、副本)装袋按要求密封做好标记;将技术文件(含正本、副本)装袋按要求密封做好标记;电子投标文件(U盘)装袋按要求密封做好标记,不符合规定的为无效投标。

  10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公告。

  11

  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公告。

  12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招标内容变更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响应、中标人的投标承诺、中标通知书确定内容签订合同。

  13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与中标公告发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门户网站(www.chinapost.com.cn),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竞标人。

  14

  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费将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相关标准计取。包2:6000元。不单列,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代理服务费包括以下费用:招标信息发布费、招标文件制作及其他资料费、专家评审费、劳务费用、场租费等一切与招标活动相关的费用。

  交纳时限:中标单位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代理服务费。

  交纳方式:银行电汇。

  中标人如未按以上条款规定办理,本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未缴纳部分进行追索。

  本磋商文件内打有“★”的条款系实质性条款,任何偏离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A说明

  1、项目概况

  1.1招标人的项目(载明在《投标资料表》中)已经招标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委托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本次招标工作。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载明在《投标资料表》中。

  1.2经批准的本次招标方式载明在《投标资料表》中。

  B投标人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人应该是符合《投标资料表》的资格条件,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境内企业或组织。

  2.2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4)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之前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纪录;

  (5)满足招标人为获得满意服务供应而提出的其他要求。(见《投标资料表》中及其他部分资格要求)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投标人代表

  若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境内企业或组织的,必须为该企业或组织的人员。

  4、投标费用

  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C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含有以下部分,文本条款装订成册。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部分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六部分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部分格式与表格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6、磋商文件的答疑

  6.1潜在投标人对本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的书面质疑或澄清要求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署明日期。投标人未按规定要求提出的,则视同认可磋商文件,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6.2对于受理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答疑,必要时将书面答复发送所有取得本磋商文件的投标人。若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答疑不引起磋商文件相应条款的实质性改变,则不应视作对磋商文件的修正或更正。

  6.3招标代理机构发送的答疑文件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可用补充文件或书面更正通知的方式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

  7.2潜在投标人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或推迟截标和开标时间通知后,应在通知单回执上明示意见、盖上投标人公章,以书面或传真或其他适当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招标代理机构。

  7.3招标人因故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用书面方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购买人,并在规定的中国建设招标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变更公告。投标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复。该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期的约束。

  D磋商响应文件

  8、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所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中,至少包含下列文件:

  商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营业执照、相关企业资质、企业人员等证明材料(根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4)投标人资质相关材料;

  (5)负债率相关材料;

  (6)信用等级评分相关材料;

  (7)类似项目业绩表;

  (8)保修期内的服务情况;

  (9)项目班子成员配备情况;

  (10)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1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拟投入机械设备情况;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价格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投标函;

  (2)初次报价一览表;

  (3)备品备件报价表;

  (4)合格投标人承诺函;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编写内容请依据评分细则及招标文件要求拟定,提供格式的请按格式要求填写,未提供的由投标人自拟。)

  9、磋商报价

  9.1投标人应全面充分了解本磋商项目的全部内容及要求,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与要求报价,并包含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费用。

  9.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填写投标报价(含税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9.3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投标人须承诺提供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9.4送达时限:依据招标人要求。

  9.5如存在增值税代扣代缴,双方协商代扣代缴义务的承担方。如投标人境内经营机构已代扣代缴税款,投标人须承诺向招标人提供已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以确保招标人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9.6磋商报价只有一个,而且一经磋商,磋商价不得变更。如果出现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又未声明以哪一报价方案为主,则磋商将被拒绝。

  9.7磋商报价中有关单价在成交后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将被作无效标处理。

  10、磋商响应文件编写

  10.1磋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完整、详细,并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开标一览表系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应按格式完整填写,因投标人自身原因,直接做无效投标处理。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0.2投标语言: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投标人在响应磋商文件“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时应作详细叙述。

  10.3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非本磋商文件“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有特殊要求,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1.1磋商响应文件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将导致投标无效而被拒绝。

  11.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应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的提出和投标人的答复都应以书面(含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人若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的延长。投标人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撤回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因此被不予退还,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也不会被要求或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12.2当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本节第12.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2.3投标保证金应采用下列形式之一:同招标公告。

  12.4中标人、未中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对逾期办理者,本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利息和“资金占用费”。

  12.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内,投标人撤销其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非法干扰本招标投标等招标程序、无理取闹影响招标公平公正、虚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E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装订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见本须知相关条款)请按本条要求签署、装订。

  13.1对本磋商文件相关部分提供的各种文件、表格、格式,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和加盖公章。

  13.2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3.3磋商响应文件应按各组成部分内容进行整理、编排、立目、索引、注明页码,以有利阅读评审;既可整册装订也可分册装订,除非在《投标资料表》中有严格装订规定。

  13.4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在封面加盖公章并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提交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加盖公章并注明“副本”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5磋商响应文件一般不得涂改和增删,如发现有错漏必需修改,在涂改或增删之处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否则,磋商小组将不接受该修改。

  13.6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送

  14.1所有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按下述14.2、14.3要求装袋密封,不接受未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应符合本磋商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相关规定。

  14.2投标人必须将磋商响应文件(含正本、副本)装袋按要求密封做好标记,不符合规定的为无效投标。

  14.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必须盖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密封袋上注明磋商编号、磋商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磋商响应文件名称(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等内容,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5、投标

  在磋商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派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撤销)

  16.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要求修改、补充或撤标。但投标人若要撤回投标,应提交由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文件。

  16.2投标人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装入磋商响应文件封袋,重新按规定密封,若单独封装递交,除按上述第14条规定封装外,还需在封套上标明“修改/补充磋商响应文件(并注明磋商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或开标以后投标人要撤回投标的,除按16.1条规定办理外,其投标保证金按第12.7条处理。

  F磋商

  17、磋商程序

  17.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出席磋商。

  17.2采购人将根据磋商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2名专家由业主自行抽取,1名业主代表由需求归口管理部门指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17.3按投标人提交投磋商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拆封后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

  17.4按照签到方式确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

  17.5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时供应商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和其他信息在评审、磋商过程中保密)

  17.6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第一次报价不公开)。

  17.7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按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因素得分、商务因素得分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投票(不得弃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排序。

  17.8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7.9磋商响应文件启封前,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应书面提出对参加磋商主持人、唱读人、记录人和监督人是否有回避的请求。

  17.10磋商内容

  ①本次磋商内容为在磋商文件范围内就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技术、价格、合同等问题进行磋商,最终确定成交与否。

  ②磋商应作书面记录,供应商并就磋商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③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G评审和定标

  18、磋商小组

  18.1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将在磋商日之前随机抽取。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磋商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2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廉洁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且只依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不考虑投标人在开标后提交的任何的补充声明、修正方案。

  18.3磋商小组将核对投标价格和服务内容,对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修正单价;

  (3)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磋商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4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评审办法》及在《投标资料表》和《招标内容和要求》中所列的具体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18.5在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9、磋商问题的澄清

  19.1对磋商响应文件审查中发现的磋商响应文件表达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通过询标,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19.2若投标人未响应澄清安排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19.3投标人应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9.4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价格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评审办法

  20.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磋商采用的评审方法具体说明载明在磋商文件“评审办法及标准”部分中。

  20.2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21、评审程序和原则

  21.1评审程序:遵循初步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依次进行。

  21.2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者不进入澄清有关问题及后续的评审程序。

  (1)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其资格证明文件齐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1.3澄清有关问题:按第19条规定进行。

  21.4比较与评价:

  21.4.1技术、商务、报价评价: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评审标准》对照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进行技术、商务、报价评价,评定其偏差程度,并计算其相应的技术、商务、报价评分分值。

  21.4.2综合评价:对经过技术、商务、报价评价的投标,按《评审标准》规定的评价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并按以下原则进行评审计算:

  综合评分法的最终得分计算:综合得分=技术分+商务分+报价分

  综合评价结束,按照上述第20条规定,列出进入最终评审各投标排序次序。

  21.5推荐中标候选人:按22条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1.6评审原则: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2、推荐中标候选人

  22.1磋商小组将按照“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及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22.2评价复核:在发布中标公告之前或中标公示阶段的任何时候,磋商小组若认为有必要,有权对已通过初步审查、比较评价、综合评价等程序的部分或全部投标进行复核。

  23、招标程序终止及招标方式变更

  若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除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继续按照原有招标方式评审外,招标程序依法即行终止。

  24、评审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凡是涉及磋商小组名单,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评价、比较各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磋商小组成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5、确定中标人、中标公告与质疑

  25.1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交招标人确认,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2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的网站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3日。

  25.3投标人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书应该有质疑人名称、地址、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以及被质疑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被质疑磋商项目名称、编号及招标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提出质疑的日期,否则视为无效质疑。本招标代理机构将受招标人委托在收到质疑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受理无效的任何质疑。

  H无效投标认定

  26、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6.1在资格审查时,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者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6.2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签章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4)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条款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5)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声明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7)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不规范、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8)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9)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磋商响应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者修改处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3在技术、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磋商响应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26.4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未采用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的报价形式报价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4)评委会一致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

  (5)投标报价中出现重大缺项、漏项或被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5被拒绝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

  I授予合同

  27、数量变更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具有变更数量的权力,可以在磋商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合同金额变更范围内,变更招标的数量和服务内容,但不能对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28、中标通知

  28.1在发布中标公告后,本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2在中标人按下述第29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本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的30日历天内,应与招标人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处理,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按本须知规定另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9.2磋商文件、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在评审过程中提交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及标准

  本评审标准是对《投标人须知》中的G.评审及定标的具体补充,如有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磋商小组、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和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等规定和本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办法

  本次磋商项目选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

  1、对初步审查(含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者进行评分。

  2、每位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独立逐栏打分,每栏分值不得超出规定的分值范围;各评分因素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3、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时供应商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和其他信息在评审、磋商过程中保密)

  4、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即评审价格(第一次报价不公开)。

  5、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最终得分:综合得分=价格分+商务分+技术分=最终得分,以四舍五入法整合到小数点后二位。

  ●评分标准

  合同包二: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分(73分)、商务分(13分)、技术分(14分)

  评审内容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商务因素

  (13分)

  1

  投标人资质评分

  3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齐全得3分,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

  负债率

  2分

  资产负债率≤55%得2分,55%(不含)-60%(含)得1分,60%(不含)以上不得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提供2020年资产负债表须加盖公章)

  3

  信用等级评分

  2分

  ①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得1分,获得过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 重信用”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以最高得分为准不累计。(有效证明材料为: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②投标人获得过银行分行及以上机构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许可的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估机构颁发的“AAA级”信用等级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得 1分,获得过银行分行及以上机构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许可的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估机构颁发的“AA级”信用等级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得 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以最高得分为准不累计。(有效证明材料为: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如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许可的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估机构颁发的还需提供该机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

  类似项目业绩

  3分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钢结构施工,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

  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

  保修期内的服务情况

  2分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保修期2年,每延长半年加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6

  项目班子成员配备情况

  1分

  项目班子成员配备齐全、专业素质、专业结构、管理模式以及到位的可靠性等,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得1分;

  证明材料:项目班子成员证书复印件且提供近半年(2021.7—2021.12)的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技术因素

  (14分)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分

  施工方案、工序及关键部位的技术措施编制切实可行,考虑全面;施工进度安排符合工期要求;对具体专业安排明确、合理,考虑全面,保证措施(包括人员及机械设备)具体可靠、科学合理;安全、文明保护措施全面、明确、具体、可行,编制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遇到突发事件下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合理、科学、可行,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得4分。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4分

  对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编制合理性、是否清晰、科学、有效、等情况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得4分。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分

  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保障等措施是否符合政府部门及本项目要求、人员安全、车辆运输、工程施工过程等情况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得3分。

  4

  拟投入机械设备情况

  3分

  根据投标人就本项目拟现场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计划合理性进行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得3分。

  价格因素

  (73分)

  1

  价格分

  73分

  经评审后全部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大下浮率作为最佳报价值下浮率。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佳报价值相比,计算出其报价得分:

  报价得分=(1-最佳报价值下浮率)/(1-投标报价下浮率)*73;

  价格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备注:以上资料不需要提交原件,但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中资料复印清晰、完整,如因申请人原因资料无法辨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体现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以最不利申请人的情形判定;以上评分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成交原则

  (1)每个包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如有效投标人=3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推荐前2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投标人≥4家,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经公司决策:确定一名中标人;如果有效投标人<3家,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排列顺序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价格因素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价格因素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价格因素得分、技术因素得分、商务因素得分均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投票(不得弃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排序。

  (2)中标人因各种原因弃标,可按评审名次顺序递补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6、经两轮公开招标后,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时,转为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如下:

  (1)磋商小组将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初审,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经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商务、技术澄清和磋商后,将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与澄清和磋商有关的书面补充文件及最终报价;

  (3)商务报价为磋商后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磋商评分标准与招标采购评分标准一致。

  7、经两轮公开招标公告后,有效应答人只有1家时,转为单一来源。成交原则如下: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均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报价合理的情况下,将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8、经两轮公开招标后,若投标人大于等于3个,但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确认,如剩余有效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的,或适用邮政企业的,则继续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如明显缺乏竞争的,或已经不适用邮政企业的,则转为其他采购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部分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

  

  1、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深化邮递物品监管改革,提升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处理能力,促进邮递物品监管集约化、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化,启动建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

  2、拟中标人数量:中标一个供应商。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采购内容:共计一个合同包,预估总采购额225万元(含税)。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 注

  (万元)

  (万元)

  合同包二

  1

  钢平台(1300方)

  套

  1

  225

  225

  合计

  225

  (2)项目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金莲路55号。

  (3)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运输和运输保险费、卸货费、安装调试费、试运行费、验收费、技术服务与培训费、照明安装、水电安装、附料(线槽、线管、跳线等)、接电费、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费、人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注:本项目“钢平台”按下浮率进行报价(如:报价下浮10%,即为打9折;下浮的价格基准值为225万元),若施工阶段存在方案调整优化,则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尺寸按比例结算。

  (4)质保期要求为自产品终验交付之日起,2年的质保服务。

  (5)项目工期:包二45日历天内完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6)需求部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5、服务条款和技术规范:

  1.服务条款详见合同主要条款部分。

  2.技术规范及标准

  2.1依据设计方案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相关规范标准详见图纸及概算说明

  2.2以上技术规范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3.工程管理的要求

  3.1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3.1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技术负责人,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如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位率应在80%以上,其它管理人员到位率应在100%。

  3.5供应商须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对钢材进行防火处理,施工时不能破坏原有钢结构防火涂层。

  3.6 钢平台项目需做好与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的配合工作。

  4.钢平台设计需最终由招标人与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供应商进行确认,涉及调整内容不再另行计费。

  5.工期延误处罚,每延误一天处罚合同金额的0.3%,累计最高处罚合同价5%。

  第六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包二:

  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采购项目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采购项目。

  2. 工程地点:宁波市海曙区金莲路55号。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分拣机配备工程采购项目。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通过验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的红线范围。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外为配合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 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4)《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 【2018】579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 【2012】240号);

  (7)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8)《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0)《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 号) ;

  (11)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杭建市【2019】5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浙建【2020】7号)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12)《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3】424号)。

  (1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 【2020 】10号)

  (14)《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 】41号文。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信息价的通知》

  (16)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询标纪要(投标答疑)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合同附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已有方案及前期的各项报批文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供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规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安全文明施工,实测实量情况),现场人材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3)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4)施工开工前7天提供(一式八份)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逾期不提交,并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EPC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 劳动力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EPC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含第三方检测保障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关键部位、重点难点施工内容应对措施;10)EPC项目资金使用计划;11)成品保护管理措施;12)分包商及供货商管理措施 ;13)交付管理及措施 ;14)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待定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待定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待定。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待定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无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对本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BIM设计)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壹份、已有方案壹份、原始建筑物图及前期的各项报批文件壹套。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的前期报批报建工作遇阻时,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2)发包人应协调工程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周边居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待定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待定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待定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待定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待定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待定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总负责,具有设计、施工、采购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方行使履行本工程合同规定的职权,即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权代表发包方法人签署本合同辅助文件(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联系单等)。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待定 ;

  发包人人员职务: 待定 ;

  发包人人员职责:行使履行本工程合同规定的职权,协助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联系单等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待定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

  工程师权限: / 。

  3.4 监理人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监理单位联系地址:

  项目总监姓名: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项目总监的职责: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范围:按监理合同约定实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职权和权限:按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规定和发包方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的监理工程师职权执行(如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全面管理、月完成产值、联系单和工程结算的审核)。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过条款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过条款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过条款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过条款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业主满意,无论这些措施是否出现过或在合同中描述过,任何能从招标文件中合理地推断的工程,承包人皆须执行。

  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扬尘控制、市容维护、交通、噪音、民扰调停及垃圾清理外运等工作,以及招标人可能调整的实施范围及工作内容。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以及计划生育手续,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1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交付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3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交工3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处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的损坏、人身伤害赔偿等。

  (9)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10)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招标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室由承包人提供,且配备好办公设施(包括空调、办公设施、桌椅、打印机、网络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二套原件(有一套如质保单等可以复印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2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场地现状、周边环境、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需完成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费用自理。

  (17)项目存在面广点多、施工条件复杂、现场协调难度高等各种不利施工的情形,承包人应自行实地踏勘、评价风险和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8)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办公用房1间、生活用房1间。(包括空调、办公设施、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

  (19)项目实施期间,EPC单位需派驻一名人员常驻发包人办公地点,专职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20)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不予顺延。

  (21)承包人应协调工程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周边居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2)承包人应协助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护好居民居住环境,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自行完成土方外运并协调用地范围内与当地周边的各项矛盾、损坏并承担相关费用.

  (23)工程交付使用后,配合发包人办理后续各项办证工作。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15万元履约担保,承包人需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交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在终验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前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且最迟须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提交相关证明或另行更换发包人满意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低于每个月24日历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60%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5%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 2、制定项目计划 3、拥有本项目的决策权4、组织计划实施 5、协调内外部的关系 6、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 7、负责项目合同管理 8、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 9、组织验收、考核、结算 10、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原则不能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不得低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管理经验。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100000元/人·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除20%履约保证金。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一周后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一周后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关键人员资质、经验应不低于原拟派人员。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2万元。相应扣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扣除15%履约保证金。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4日,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施工内容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设计内容经发包人允许后方可转包、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进场后 7 天须提交由 BIM 系统编制的工程进度管理计划(包括可操作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工程管理方案),经评审后方可执行,否则将视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工程范围内的审查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内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前20日,免费向工程师提交柒套符合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竣工资料必须不少于壹套原件,陆套复印件及壹套光盘。如因资料不符合邮政档案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承包人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所有进程设备的采购需提前20天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后方可进场,未经认可安装的设备,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对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参与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如有必要,可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参检。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的各设备、各分项的维保时间不得低于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承包人自行负责。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1)按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确定,同时对该部分材料设备的质量、品牌、价格、规格、型号等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合同以外的增加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品牌、价格须经发包人、认可并按规定签证。

  (2)用于本工程之主要物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工程师认可及须具备有关检测单位的合格报告(建筑材料检测单位由发包方指定),在订购大批物料前,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清单要求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并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

  (3)若工程原来规定使用的材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逼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人可提交使用代替的材料或技术的建议给发包人考虑,发包人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4)在任何情况下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承包人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和工程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给予指示。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未有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或工作阻延。

  (5)主要进场材料以及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1)质量要求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及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过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后,造成工期违约的,承包人应按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额外罚款5000-10000元/天。

  (2)经发包人抽检,发现承包人不按设计要求或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有偷工减料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罚款人民币10000 元/次,并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整改费用,直到质量合格为止。如果承包人屡

  教不改,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将其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工程有关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以项目红线为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承包人自行承担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其他与施工及施工验收有关的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民工工资必须按时支付,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2 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如出现群体上访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除罚款外,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JG59-99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3)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文明施工按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建监总(2003)38号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文明工地杭建监总[2011]21号《关于打造“文明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施工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②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报价中已考虑土方短驳费用。③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所需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本工程要求2021年 月 日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1)合同签订一周后,承包人提供项目管理规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2)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3)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4)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周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20日提供两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月进度计划延误,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罚款500-1000元/天,并从月进度款中扣除。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14天内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14天内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20000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1000000元 。

  合同签订后且建设单位发出进场开工函之日 / 日历天内未完成竣工备案的,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违约金累计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以当地气象部门或相关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为准。杭州地区一般有以下情况: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及以上的天气;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包含竣工验收试验,按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试验、检测单位资质

  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

  定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约定及《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由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2)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验收及交接工作,工程质量初验不合格,由承包方负责返工修补合格并承担费用和工期损失外,按合同价的3%计罚违约金。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因验收不合格的,则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4)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验收通过并整体移交发包人之日止,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需对工程按本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清洁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须将本工程范围(包含借地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设备基础、临

  时用房、硬化地坪、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等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并撤出所有施工人员,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全部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清理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供。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5000的违约金,且因逾期移交工程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执行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执行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执行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否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13.3.3 款 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变更范围:

  1)根据实际需要,发包人要求,或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发出的招标范围之外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变更;

  (2)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任,任何因承包方原因如设计错误、遗漏、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均不增加总造价、总工期;未按招标范围(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施工图的变更应满足13.2.2之规定,如因为承包人延误、视情况可以处以违约金500元—1000元/天。

  (3)承包人对于批复的初步设计的任何突破、标准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须事先书面报告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才实施,承包人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作为调整依据,否则产生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在招标文件发出日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双方协商处理。

  (5)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工程量增减及工作内容的增减。因工程变更出现甩项,工程量减少而造成的预期利润减少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6)工程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严重不符,经勘察单位确认及专家论证,造成增加造价100万以上的变更(仅对超出100万以上的部分予以计取)。

  (7)设计变更联系单及材料变更,仅调整变更前后材料的信息价差价。

  (8)施工变更联系单:因施工单位供货问题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材料变更,变更后的材料档次不得低于变更前材料档次,且原则上不作单价调整。

  (9)对所有工程联系单,发包人只对工程量变化进行确认,单价和总价须由结算审计确定,具体签署方式为:“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以审计审定为准”。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即视为认可本方式。承包人不得以联系单未签署价格等为理由,据此拖延工期或消极停工,如有发生,视为承包人违约。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因承包方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均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

  (1)施工图审且施工图预算核对之后,如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工程变更(以甲方通过工程师发出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标志,以按本合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参照)

  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相应调整,其余设计变更均不作调整。

  (2)因承包人施工图设计有误、有漏项等缺陷产生的变更联系单由承包人承担,均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

  (3)施工图审查后,承包人应按照审查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做法。

  变更单价组价口径:①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照施工图预算价编制口径进行测算(预算定额),下浮率按中标价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率确定。取费按合同签订时现行浙江省费用定额的中值计取。机械、人工价格按照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杭州市正刊信息价。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材料价格钢结构价格投标当月《杭州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与开工令当月信息价对比,超过百分10的额外价格由甲方承担风险。按若无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则由发包人、承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价格最终以审计审定的为准。无价材料不下浮。②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书面签证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或相同不低于投标档次品牌中选择,单价不应突破原投标报价。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未经过发包人审批程序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风险均由总承包人承担。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总价合同 。(1)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万元(小写金额: 元),,

  设计费为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万元;总承包管理、试运行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为 万元。

  (2)本工程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合同价按以下约定确定:

  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预算和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单位工程审核价低于中标价的,承包人应按审核价作为实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审定合同价,单位工程审核价等于或高于中标价工程费用的,按中标价作为实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审定合同价。

  (3)承包人应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施工图设计,各项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应随同图纸报送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依据如下:

  ①、《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有关营改增及其他现行配套文件规定、与本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方案、审核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各专业工程分别编制,管理费、利润均按其所属类工程的中值费率计取;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相应配套文件规定的中值费率计取(其中提前竣工增加费不予计取),规费(按施工图预算价编制计算口径)、税金按现行相应政策规定计取,风险费不予计取。

  ②、材料、人工价格按照编制期(即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颁布的《杭州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优先适用市正刊相应信息价和工程所在地相应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按市场价但应明确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系列、等级等,以上材料价格均为除税价。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对无信息价材料市场询价的流程、方式等工作的要求,共同推进相关工作顺利进行,询价工作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提前由承包人提供相关无价材料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基础数据并经内部审签确认后上报发包人组织相关工作,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可能导致的询价风险甚至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编制和审核预算时,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市区区级标化工地增加费的费率计取,若实际未达到区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结算时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与招标文件约定一致或高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均按市区区级标化工地增加费的费率计取后计入工程结算造价,但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根据合同总价原则,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施工图预算审核价作为最终结算审计的依据之一,并对变更部分【包括未按招标范围(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未按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发包人在预算审核价确定后要求变更部分等进行审计,未按招标范围(施工图)进行施工或未按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但本项目价款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的结算定案价为准。 承包人应重视预算编制质量及上报工作,及时编制完成预算各专业范围界面划分及编制时间节点大纲,经内部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核确定,预算应严格按

  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界面及时间编制上报,预算上报资料应齐全,并对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包括应附签字盖章的书面预算、概算对比分析表、主要经济技术分析、预算软件版、工程量计算稿(含软件版)、经图审确认的施工图及含上述内容的光盘等,上述预算经本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核后,发现预算编制质量差、不按照界面划分上报、不按照审核确认的时间节点上报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处以违约金。承包人上报发包人预算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较大图纸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调整,视情况可以处于违约金5000元-10000元/次。设计费、总承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不因概算、预算、结算调整、设计范围调整而变更价格。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图预算编制的管理,确保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对预算审核后发现存在的少算、漏算等问题以及技术优化调整导致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取费基数按照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除专用条件13.3条款变更之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按月计量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工程进程中,承包人在每月20日提交形象进度和当月已完工程量,并在完成工程量的70%提出支付申请,报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审计单位)审核并签证确认,变更款项施工期间不予支付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设计费:/。

  工程费用:

  (一)工程费用支付方式:1、本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进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合同价的20%(含2%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2、工程进程中,承包人在每月20日提交形象进度和当月已完工程量,在完成合同工程量70%时提交支付申请,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签证确认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含预付款);变更款项施工期间不予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合格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70%;竣工结算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领取每次工程款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审定价95%前,需完成审定金额100%发票的开具。

  3、结算审计:工程量按实计算,按中标价下浮率下浮,最终工程量结算价格以业主委托的结算审计单位审核价*(1-中标下浮率)为准。

  4、合同结算依据:

  ①结算编制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包括图纸答疑纪要)、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业主签证单等。

  ②计价依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 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等现行计价规定。

  ③人材机价格:人工费按2018版预算定额及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计取,材料价格按照开工当月月刊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的材料信息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未列材料按开工当月月刊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无信息价材料以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为准。以上信息价均按除税信息价计取。

  ④工程取费: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均按各专业工程中值取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中值并根据取费基数额度分档累进方式取定;其他项目费费率:不考虑优质工程增加费;规费按标准费率乘以30%计取;当规费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有发文,按新文件规定计取;税金按(浙建建发[2019]92号文件规定9%计取。

  5、5%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投标单位承诺的保修期满无息退还。领取每次工程款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发包人如因支付审批流程致使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不视作中标人违约。合同违约金可在结算款中扣除。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3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要求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一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经审核无误后上报有关部门送具有审计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竣工决算以审计定案报告为准。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包括但不限于送审资料清单、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目录、工程量计算稿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送审计部门开始审核之日直至审计部门批准结算日出具结算批准文件之日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在审计部门终审审定工程结算价款后28个工作日内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并自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部门终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的95%。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竣工结算价由合同价格的总价和变更价款及奖罚组成。竣工结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结算价不超过概算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过概算价

  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造成的人工和材料价格不作调整。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交付使用后,提供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发包人要求整理的竣工图及施工文件陆套及光盘一套,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针对本合同专业条款13.2变更部分的内容,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审计,变更部分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门的审价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工程审减率5%(含5%)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咨询机构审计费率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协商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供方保证按合同要求交货;如果供方未能按时交货、不能按时对整个系统进行顺利安装、调试和初验,或三个月试运行后系统验收不合格,采购人以如下方式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每延期一日,供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迟延交付设备总价3‰计算的延期违约金,但以合同总价的5%为限。采购人有权在结算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解除供方的交货责任、供方对系统进行开通及通过验收的责任,开通的时间表不变。(2)由于供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由供方及时进行更换,并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供方对设备进行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退货,供方须返还需方全部已付款项,并向采购人赔偿相应的人工费用、工程损失以及银行利息等相关费用。(3)供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承诺,实际履行期限每少一个月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A、项目经理每月出勤少于24天; B、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 C、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D、民工工资必须按时支付,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 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如出现群体上访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除罚款外,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E、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工程相关资质情况,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建筑施工许可和消防许可办理,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5.2.2 通知改正

  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按发包人要求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A、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至10000元,直至付至履约保证金的10%。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较大事故,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35%。B、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C、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3.2.3承担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原则不能更换,如有特殊情况,技术负责人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原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按照50000元/人·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D、承包人要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民主促民生工作,如遇外界阻扰,承包人应及时协调处理,须注意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和保持好与周边村民、村委员、街道的良好关系,避免产生投诉。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产生损坏赔偿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工程施工期内,因承包人原因每发生一起媒体曝光、信访投诉等事件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0元/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金额5%-20%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1)承包人经三次整改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3)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

  (6)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

  果;

  (7)政府行为;

  (8)社会异常事件;

  (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

  (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1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发包人已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杭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计算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十五日内返还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扣除因保修发生的费用,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变

  值

  部

  分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第七部分 格式与表格

  

  项目招标

  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请注明“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技术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

  序号

  资料名称

  第 页

  得分

  备注

  1

  证明材料相应附后

  2

  3

  4

  5

  6

  7

  8

  9

  10

  …

  …

  …

  注:结合评分标准中的要求自行填写,后附证明材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商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营业执照、相关企业资质、企业人员等证明材料(根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4. 投标人资质相关材料;
  5. 负债率相关材料;
  6. 信用等级评分相关材料;
  7. 类似项目业绩表;
  8. 保修期内的服务情况;
  9. 项目班子成员配备情况;
  10. 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11.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 拟投入机械设备情况;
  5.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价格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投标函;
  2. 初次报价一览表;
  3. 备品备件报价表;
  4. 合格投标人承诺函;
  5.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编写内容请依据评分细则及招标文件要求拟定,提供格式的请按格式要求填写,未提供的由投标人自拟。)

  商务文件部分: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后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附:

  被授权代表姓名(印刷体):

  职务:

  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类似业绩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所在页码

  备注

  1

  2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致: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在此承诺,如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标,向贵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将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相关标准计取。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将上述招标代理服务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招标代理费按前附表标准计取,包2:6000元。汇至下述银行帐户:

  收款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02000120190005234

  如未按以上条款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未缴纳部分进行追索。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价格文件部分:

  投标函

  致: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在此:

  1、提供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资料:

  (1)价格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

  (2)商务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

  (3)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

  (4)电子(U盘)投标文件:1份;

  2、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3、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承诺如下:

  (1)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本项目的收费按招标文件约定结算方式收取。

  (2)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已经了解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3)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 天内有效。

  (4)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5)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招标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6)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4、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初次报价一览表(包二)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下浮率(%)

  备注

  合同包二

  钢平台(1300方)

  套

  1

  注:1、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运输和运输保险费、卸货费、安装调试费、试运行费、验收费、技术服务与培训费、照明安装、水电安装、附料(线槽、线管、跳线等)、接电费、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费、人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2、本项目“钢平台”按下浮率进行报价(如:报价下浮10%,即为打9折;下浮的价格基准值为225万元),若施工阶段存在方案调整优化,则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尺寸按比例结算。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备品备件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部件名称

  设备规格

  单位

  品牌、型号、产地、配置描述

  税率(%)

  含税报价(元)

  1

  

  

  

  

  

  

  2

  

  

  

  

  

  

  3

  

  

  

  

  

  

  ...

  ...

  

  

  

  

  

  

  

  

  

  

  

  

  

  

  

  

  

  

  

  备注

  

  注:1、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添加;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合格投标人的承诺函

  致: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郑重承诺:

  (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为近亲属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全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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