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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金华市财政局]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西湖区 发布日期: 2022年3月8日
招标采购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九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九悦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1416室

二、 基本情况

一、违法事实 我局收到金华市审计局对金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运行维护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书编号〔2021〕5742号)在采购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后,成立检查组依法对移送事项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金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运行维护采购项目,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该项目采购预算65.1万元,共有4家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其中浙江阿帕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评审过程中被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有效投标供应商中杭州九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悦公司)报价63.3万元,杭州烈火科技有限公司报价64.65万元,浙江飞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佛公司)报价65万元。 1.经调查,飞佛公司的投标文件由九悦公司制作,飞佛公司盖章后再由九悦公司整理封装。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都由九悦公司销售兼项目管理负责人杨昶组稿完成。 2.经调查,九悦公司销售兼项目管理负责人杨昶联系飞佛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和销售李侃,邀飞佛公司共同参与且最终报价由杨昶决定。 3.经核实,飞佛公司的投标人代表郑月明为九悦公司的员工,代表飞佛公司参与投标系受九悦公司的指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规定。证据材料具体有:检查过程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3份;九悦公司法人叶艳、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杨昶询问笔录各1份,飞佛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侃、公司授权代表郑月明询问笔录各1份;金华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1份。共8份材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三、 处罚依据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处罚结果

鉴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65.1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叁仟贰佰伍拾伍元(3255元)。 (二)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3月0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2、联系人:徐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2468735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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