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镇全域整治和兴花苑农民新村建设项目市政配套工程招标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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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镇全域整治和兴花苑农民新村建设项目—市政配套工程招标公告 和平镇全域整治和兴花苑农民新村建设项目经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330522-47-03-124439)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112-330522-04-01-907394),建设资金来自补助及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长兴县和平镇和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标人为 长兴县和平镇和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机构为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市政配套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本项目场地实施面积(含内部主道路)约为29850m2,绿化实施面积约8140m2;主要工作内容为设计范围内的场地整理,园路铺装,沥青砼场地摊铺,排水敷设及制安,路灯亮化购安,交安设施制安,景观小品制安,绿化苗木种植等,具体详见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2本次招标工程的概算总造价约2100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业绩(详见注1)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命书,其他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能体现职务信息; 3.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5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三)其他: 3.6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3.7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4.1 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详见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jcx.gov.cn:8081/cxweb/) 。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jcx.gov.cn:8081/cxweb/)上选择“注册用户登录”后点击“投标单位登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后,点击“招标文件下载”,选择本项目相应标段点击“下载”,按照相关提示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免费下载,下载招标文件时根据系统提示,先点击“网上支付”(无需支付),再点击“下载招标文件”即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4招标文件下载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投标人注册申请和CA锁使用操作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申报(会员)操作手册》。 6、评标、定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和定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03月18日09时00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通过CA锁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网上投标模块上传。 7.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ggzy.zjcx.gov.cn: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或点击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为避免网络影响,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及以上浏览器。 8.联系方式 地址:长兴县和平镇 联系人:朱工 电话:0572-6671153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兴县格兰国际广场A座25楼 联系人:王工 电话:15868228003 2022年02月25日 注1:类似工程(业绩)指的是: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通过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 业绩证明材料指的是:(1)施工合同(2)中标通知书(3)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以上业绩资料的扫描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且业绩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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