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路625号1C室房产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9日 |
| 标的名称 | 上海市宝山路625号1C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0627-1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1-23 |
| 转让底价 | 5150160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上海市虹口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联系人及电话 | 韩小姐、楼先生85085592、85085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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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标的名称 | 上海市宝山路625号1C室房产 | |||
| 房屋坐落 | 上海市宝山路625号1C室 | ||||
| 使用现状 | 自用 | 物业类型 | 公寓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沪房地虹字(2007)第011676号 |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居住 |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105.97平方米 |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 地类(用途) | 综合 | 使用权类型 | ; | ||
| 终止日期 | ; | 使用权面积 |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交易标的房屋类型为公寓,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总层数为26层,竣工日期为1997年。证载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用途为综合,地号:虹口区厂中路街道208街坊2/1丘,宗地(丘)面积8072平方米,总证未作分割。; 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也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阳台一侧自开一门,后续若须恢复原状,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自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 住所 | 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区石牛路27号 | 注册资本 | 壹亿元整 | |
| 法定代表人 | 赵大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0796958870Q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专业设备制造业 |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2019年临时董事会决议 |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房产的决议(2020年第3号)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上海市宝山路625号1C室房产 | ||
| 转让底价 | 5150160元 |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受让方成交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视为其毁约,杭交所不再返还其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视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具体违约责任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资金不予返还。 (4)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 (5)同意房地产实物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从移交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等重新开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同意本次房地产转让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房屋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房屋阳台一侧转让方自开一门,后续若须恢复原状,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自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不做承诺。 (8)同意本次转让标的有关权证过户、变更等手续,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在办理房地产权属人名称变更过程中所涉及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办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标的交接: (1)房地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房地产权证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变更手续,逾期办理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房产面积、土地面积均以有关行政管理门实际办理的证载面积为准)。 (2)房地产实物的移交: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物、钥匙移交,以房屋现状进行移交,移交地为转让标的所在地,移交时,转、受让双方应签署实物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签署完毕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转让方提出。受让方未及时受领房地产实物的,则应支付由此可能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按分档累计方式收取:即成交价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计收,成交价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收。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韩小姐、楼先生 0571-85085592、85085368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30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冲抵成交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 刊登媒体 | 上海文汇报 |
五、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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