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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鹿城区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10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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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人社监催字〔2022〕2号

被告知人: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贤章玻璃经营部

地址: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刘垱村3-8号

法定代表人:关贤章

本机关因被告知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2021〕33号),并于2021年11月18日公告送达被告知人处,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知人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被告知人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除履行本机关对被告知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8000元,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2021〕33号)第十六日起至你履行之日止,按日加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于十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方式:(1)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子网站(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2)可以在手机上(除微信外,其他如QQ、支付宝、IE浏览器等扫一扫功能)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3)下载浙江政务服务网app,点击热点应用--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询--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被告知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龙瑞大厦A幢504室 ,联系人:娄康福 ,电话:88129198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鹿人社监催字〔2022〕2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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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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