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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岭场地(原民爆仓库)承租权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宁海县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9日
招标采购正文

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岭场地(原民爆仓库)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2wl010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岭场地(原民爆仓库)承租权,该场地以空场地移交,不包括地上钢结构框架。

2. 承租方根据标的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20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10.8万元;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宁海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竞租人必须为宁波市工艺美术大师及以上资质人员独资或控股的文化创意经营单位,具备文创园建设相关条件和能力,资格审查由县经信局负责(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13857425130)。

四、竞价保证金:

1. 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公司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62

4.报名时间:2022年2月18日上午9:00至2月22日下午16:00。

五.报名方式:

1.报名时须携带宁海县经信局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5楼511(产权办公室)

2.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宁海分网点击“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2年2月23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八、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2月9日

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岭场地(原民爆仓库)承租权

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岭场地(原民爆仓库)承租权,该场地以空场地移交,不包括地上钢结构框架。

2. 承租方根据标的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20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10.8万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2年2月20日上午9:00至2月22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2年2月23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宁海分网点击“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公司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62,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宁海分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提示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宁海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1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宁海县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2年3月1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该场地投资建设后只能用于文创相关联产业,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须经委托方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标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八、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2年3月2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2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1万元水电押金,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交易服务费。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62。

2、租金前5年不递增,从第6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同比增加2%。

九、竞得人负责投资建设宁海根雕文化创意产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根雕博物馆2000平方米,作为宁海县文化会客厅,向公众免费开放),结构为钢棚 ,投资总额不少于贰仟万元(2000万元),3年内完成建设。

十、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该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归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十一、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再承租该场地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当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场地内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影响建筑物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人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委托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二、标的返还

1.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60天内返还该标的及相关设施。

2.承租人返还该标的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2.本合同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场地内建筑物损坏或灭失,承租人负责恢复原状。

十三、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四、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五、承租期间的标的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六、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场地租 赁 合 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甲方代为管理其所属房屋的租赁和设施维护管理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及甲方租赁管理办法,经公开招租,乙方取得场地承租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的位置及间数

该场地座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岭(原白峤岭民爆仓库),场地面积约10672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场地交付

1.该场地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于起租日向乙方交付该场地,乙方对上述该场地的各项情况已作了充分的了解。

2.租赁期满,甲方对该场地承租权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或另做它用,如继续向社会公开竞拍且乙方需继续承租的,须参加公开竞拍。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该场地年租金为元整,租金前5年不递增,从第6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同比增加2%。

2.租金一年一付,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提供委托方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票或者普票)。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此后乙方应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次年度的年租金,先付后用。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租赁保证金元。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场地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垫付费用外,剩余部分在甲方对场地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的水、电设备自理,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预付水电使用费保证金元,水电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数按期结算。

2.除场地租赁产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负责外,场地租赁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税由乙方负担,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并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场地使用要求和装修、维修责任

1.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场地、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导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2.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场地内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且必须符合装修的相关规定。

3.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乙方不再承租该场地时,未形成附合的乙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在自上述情形发生当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乙方拆除时不得损坏场地内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影响建筑物的牢固程度。乙方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乙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

第六条 房屋返还

1.本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甲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乙方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中标时,乙方应在期满60天内返还该场地及相关设施。

2.乙方返还该场地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本合同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场地内建筑物损坏或灭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约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

3.甲方协助做好文创园立项审批、场地建筑规划等相关报批使用手续。

4.文创园后期场外面积扩建,县有关部门在办理征迁、补偿等相关手续的,甲方给予配合支持。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在租赁场地内投资建设宁海根雕文化创意产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根雕博物馆2000平方米,作为宁海县文化会客厅,向公众免费开放),结构为钢棚 ,投资总额不少于贰仟 万元(2000万元)(双方确认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于3年内完成建设,如规划、审批、发改立项等政策性原因,可以适当延长建设期。项目建设和运营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储藏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

3.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合理使用该场地,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非法活动,如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环保等规定,自行做好消防环保安全等工作;经营业态要根据房屋现状和周边环境,按消防、环保、文化等方面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办理好相关许可手续,涉及有关改造和设备及费用均自行负责并管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搞好门前街道清洁和房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并负责垃圾处理费的交纳。

6.乙方租赁该场地投资建设后只能用于文创相关联产业,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期间,租赁场地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土地空间规划调整、土地征用、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征收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款按20年分摊,甲方可得利益为地上建筑物年均补偿款乘以已履行租赁期限,剩余归乙方所有。

2.承租期间,乙方未妥善保管、维护、使用造成租赁标的物严重损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该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归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八条第1款规定完成投资建设相关事项,经甲方催告仍未完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经投入建设的设施,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2.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视作违约,经多次催讨无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当期租金届满经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当期租金届满第二天起收取,每日以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如擅自将租赁场地整体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10%计算,并没收场地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租赁财产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在返还该场地时,若该场地或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场地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5.租赁期满,乙方未取得续租权的,应在期满60天内搬迁完毕,如乙方逾期不搬迁,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最后租赁年度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有赔偿费,同时甲方开始接管该场地,且乙方自动放弃滞留在场地内物品的所有权。

6.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中止合同,已交租金不予退还并没收保证金,乙方已经投入建设的设施,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归甲方所有。

7.租赁期间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解除本合同的,应退回当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违反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建设以及装修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或行政处罚,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甲方通讯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5号,联系电话:65500070,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信信息正确有效。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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