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拱墅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28日 |
质疑项目的名称: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顶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HZ-ZFCG-2022-003
质疑人:杭州万物梁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 邮编:310000
联系人(授权代表):谷宏鑫 联系电话:13384539444
答复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品优街2789号
首先欢迎贵单位关注参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根据贵单位提交的《关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我校经对该项目需求重新梳理后,关于贵单位提出的几点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项且目经理、经理助理、绿化主管、工程维修主管人员要求设置过于苛刻,有量身定制嫌疑且属于变相设置资格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评分办法前附表序号13:项目经理:截止投标时间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党员优先;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程师(建筑工程)证书;全部满足得3分,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3分)。具有类似非住宅物业5年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并取得项目业主单位满意的用户评定。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计4分。
经理助理:年龄4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中级职称证书、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全部满足得2分,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2分)。具有非住宅项目管理岗位 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业主单位满意的用户评定。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计3分。注:项目经理、经理助理、客服主管岗位人员需提供近期社保缴纳证明,未提供者不计分。
(招标文件P50)
绿化主管:年龄40周岁(含)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风景园林类工程师证书;全部满足得2分,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2分)。担任非住宅类项目绿化主管2年以上工作经历。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计3分。
注:保洁主管、绿化主管岗位人员需提供近期社保缴纳证明,未提供者不计分。
工程维修主管:年龄4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工程师,取得机械员、安全员证书;全部满足得3分,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3分)。担任项目工程主管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业主单位满意的用户评定。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计4分。(招标文件P51)
项且目经理、经理助理、绿化主管、工程维修主管高分值(权重)、高门槛意味着新设企业、中小企业可能失去竞争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特定种类工程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程师(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类工程师)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食基)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根据《史中华人民热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丕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事项1答复:
1、本上述条款并非资格条件,属于评审因素。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3、本校设定招标要求时已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和考察。上述内容均有三家单位满足要求。
该条质疑不成立,不存在有量身定制嫌疑且属于变相设置资格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条款为加分项条款非资格性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说。
基于本项目实际情况,一方面,我校是杭州市教育局直属的公办学校,2022年9月正式开班办学,首批高一年级招生1000人,目前教职工63人左右。学校总用地面积21475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79528平方米,建筑面积141800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11300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30500平方米),绿化养护总面积约62842平方米。特别是在当前现行疫情常态化情况下,为更好的服务师生及做好校园物业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用综合能力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人员岗位资格要求是综合评定投标企业履约能力的依据之一。本项目要求配备的物业人员为155人次,团队基数较大,故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及能力要求较高,尤其是项目管理骨干人员。且本项目为新建地块项目,后期物业服务涉及到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承接查验等工程、消防专业性的对接工作;另关于本项目绿化养护涉及到20亩绿化留用空地,要求绿化主管以后期整体绿化养护服务的角度共同参与绿化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本项目绿化主管专业技术能力有一定的标准。故此在人员要求相关要求上不存在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
关于上述人员中关于职称的描述,确实存在描述缺陷,经复核后决定描述为:项目经理:截止投标时间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党员优先;取得人社/事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全部满足得3分,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3分)。具有类似非住宅物业5年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并取得项目业主单位满意的用户评定。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计4分。
其他主管人员有职称要求的,统一修改为取得人社/事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2:所获荣誉情况、投标人类似项目建设的案例情况分值设置不合理,属于变相设置资格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根据招标文住件P53 所获荣誉情况: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在管非住宅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项,市级示范项目每一个得0.5分,最高得1分;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每一个得1分,最高3分,同类奖项不得累加。本项目最高得3分(0-3分)。需提供证书或证明文件(置需体现投标人名称)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名。a
2、根据招标文件P53 投标人类似项目建设的案例: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功承担过的类似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根据合同和用户验收报告(或用户其他反馈材料)项目实例证明。已实施的项目案例(以验收报告时间或用户其他反馈材料时间为准)。;每一个案例得0.5分,最高得4分;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不得分。一个单位分年度多次签订的案例,计入1个案例:;同一个项目,分两期或以上建设完成的,计入1个案例。[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直至合同签订、履约期间,有权要求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和用户验收报告,予以确认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出现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以“涉嫌提供虞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处理],是否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等情况:以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还需提供该项目采购方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等实施项目证明材料与投标主体无关或违规转包分包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扣分真至认定投标无效。
3、企业荣誉高分值(权重)意味着新设企业、中小企业可能失去意竞争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全令)策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权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事项2答复:
该条质疑不成立,不存在有量身定制嫌疑且属于变相设置资格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上述条款为加分项条款非资格性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说。另一方面,我校要求供应商具有此项荣誉、业绩,是综合本项目管理服务实际需要提出的,是考评投标单位综合履约能力的项目之一,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
经复核,关于该条评分描述,描述并非全国性描述,对该评分项“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在管非住宅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项,市级示范项目每一个得0.5分,最高得1分;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每一个得1分,最高3分,同类奖项不得累加。本项目最高得3分(0-3分)。需提供证书或证明文件(置需体现投标人名称)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名。”修改如下:“投标人在管非住宅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示范项目或相关荣誉奖项,市级荣誉每一个得0.5分,最高得1分;省级及以上荣誉每一个得1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得分。本项目最高得3分(0-3分)。需提供证书或证明文件(置需体现投标人名称)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名。”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感谢贵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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