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餐饮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期)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北仑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11日 |
现将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峰味食府白蟹(活体)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峰味食府的白蟹(活体)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10月26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41305的检验报告,白蟹(活体)的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所规定的≤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38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白蟹(活体)镉(以Cd计)不合格可能是海水污染导致,当事人采购白蟹(活体)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把关。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市场;
2、更换白蟹供货商,选择规模较大、正规的供货商进行进货并保存相关证件和进货单;
3、我店已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一定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二、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波伦饭店梭子蟹(活体)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波伦饭店的梭子蟹(活体)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10月26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41302的检验报告,梭子蟹(活体)的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所规定的≤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24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合格可能是海水中重金属超标导致,当事人采购梭子蟹(活体)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把关。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市场;
2、更换梭子蟹供货商,选择规模较大、正规的供货商进行进货并保存相关证件和进货单;
3、我店已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一定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三、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江滨饭店梭子蟹(活体)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江滨饭店的梭子蟹(活体)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10月26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41304的检验报告,梭子蟹(活体)的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所规定的≤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784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合格可能是海水中重金属超标导致,当事人采购梭子蟹(活体)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把关。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市场;
2、更换梭子蟹供货商,选择规模较大、正规的供货商进行进货并保存相关证件和进货单;
3、我店已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一定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四、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曹家庄小吃店梭子蟹(活体)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曹家庄小吃店的梭子蟹(活体)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10月28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41723的检验报告,梭子蟹(活体)的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所规定的≤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6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36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合格可能是海水污染导致,当事人采购梭子蟹(活体)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把关。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不合格、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流通市场;
2、加强食品质量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柜制度。
五、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沁楼海鲜馆梭子蟹(活体)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沁楼海鲜馆的梭子蟹(活体)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10月28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41724的检验报告,梭子蟹(活体)的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所规定的≤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0.7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880.7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合格可能是海水污染导致,当事人采购梭子蟹(活体)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把关。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不合格、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流通市场;
2、加强食品质量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柜制度。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正文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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