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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盘涂养殖塘使用权出租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宁海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4日
招标采购正文

双盘涂养殖塘使用权出租竞价公告

编号:21wl218

经宁海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双盘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双盘涂养殖塘,面积约1447.4亩(养殖塘约1357.3亩,设施大棚约90.1亩),养殖塘现有设施一并出租给承租人经营使用,具体以现状为准。(附养殖塘分布图)

2.承租期限: 三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三年租金起始价:1130万元。

3. 充分考虑到养殖塘及基础设施建造时间较久,竞租人报名前须自行到现场踏勘,对养殖塘及基础设施现状做全面了解,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ninghai.bidding.gov.cn。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因委托方要求:本养殖塘和设施大棚应在严格执行用地政策的要求下仅限于水产养殖;

3.竞租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水产养殖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竞租人须从事水产养殖经营管理三年以上;

5.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四、竞价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他有效证件(证明)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5.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2022年1月11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至1月12日(工作日上午8:00-11:30)

提交地点:宁海县金水东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511室(产权办公室)

6.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在报名开始前另行通知。

五、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5600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公司)银行卡转账方式一次性(一笔)缴入本中心帐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52。

4.报名时间:2022年1月13日上午9:00至1月17日下午16:00。

六.报名方式:

预审通过后,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 ninghai.bidding.gov.cn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2年1月18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原承包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八、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

双盘涂养殖塘使用权出租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双盘涂养殖塘,面积约1447.4亩(养殖塘约1357.3亩,设施大棚约90.1亩),养殖塘现有设施一并出租给承租人经营使用,具体以现状为准。(附养殖塘分布图)

2.承租期限: 三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三年租金起始价:1130万元。

3. 竞租前,竞租人需全面了解并自行现场勘踏该养殖塘的一切情况。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2年1月13日上午9:00至1月17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2年1月18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 ninghai.bidding.gov.cn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一笔)通过公司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52,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 ninghai.bidding.gov.cn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则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陆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 ninghai.bidding.gov.cn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10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宁海县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2年1月24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标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结清应付费用及堤岸、管理房、小闸门等养殖设施设备经委托方检查无损坏后1月内无息退回,如有损坏按委托方投入价进行赔偿。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委托方按照养殖塘及基础设施现状交付,由承租人与原养殖户自行办理交接手续,

承包期满后原状收回。

八、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必须服从委托方管理,及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委托方、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承租人不得拆建、改造或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等。

2、本养殖塘和设施大棚应在严格执行用地政策的要求下仅限于水产养殖。

3、双盘涂公司内进水河港最高进水不超过2.50米黄海高程。

4、汛期、台风等极端天气期间,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省市县防汛防台指挥部所有指令,做好养殖人员的撤离工作,外海大闸门只排不进。为保养、检修闸门机械,每月阴历初九、初十、二十四、二十五停止进排水,承租人须服从统一调度。

5、承租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承包范围内自行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等,如发现承租人存在改建或违建情形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承租人不得使用农药及违禁药物,超面积使用水域、滩涂等,禁止养殖垃圾入海,同时须做好养殖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和清理。

7、承租人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宁海县养殖塘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印发的《宁海县养殖塘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宁塘管〔2021〕1号)的规定。

九、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2年1月25日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三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年租金2%的比例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三年租金成交价的20%。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52。

十、竞得人应于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三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养殖塘返还时,承租人在养殖塘投资建造、购置或更新改造的固定附属设施、设施设备(可搬离的设施设备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其他不动产和已经与建筑物、构筑物形成附合的设施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但对承租人违反规定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委托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恢复原状。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

宁海县双盘涂养殖塘承包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发包方(全称):宁海县双盘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将位于宁海双盘涂现代渔业示范区的养殖塘发包给乙方用于水产养殖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养殖塘基本情况

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养殖塘位于宁海双盘涂现代渔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的1-55号养殖塘,合计约1447.4亩(附养殖塘分布图),其中:养殖塘面积约1357.3亩、设施大棚一组约90.1亩(以下统称养殖塘)。

2、养殖塘内及设施大棚现有设施(水、电设施及管理房等)一并承包给乙方经营使用,具体以现状为准。

二、承包用途

乙方承包养殖塘仅作为水产养殖使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域、滩涂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养殖塘交付和承包期限

(一)养殖塘于2022年2月16日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由乙方与原养殖户自行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未能与原养殖户及时完成交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二)养殖塘承包期限为3年,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承包期满后,甲方重新拍租,乙方不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一)养殖塘三年承包费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二)支付方式:先付后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三年承包费。

(三)乙方应每月10日安排专人对养殖塘所用水、电费进行抄表、登记并造

册,并于当月25日前缴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电费计收标准0.85元/千瓦时(含铜铁损、线损),水费5.80元/吨。水、电费标准随县水务集团与县供电公司的收费标准变动而作相应调整。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如数上交水、电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采取断水、断电。

(四)甲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其他收款账号信息:

五、履约保证金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按三年总承包费的20%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承包期满且堤岸、管理房、小闸门等养殖设施设备经甲方检查无损坏后30日内,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不足抵充的部分,乙方仍需补足。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确保承包的养殖塘权属清楚无争议。若因养殖塘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保障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所享有的对养殖塘的承包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甲方有权根据园区的功能规划和园区的实际情况对园区内的公用设施、养殖塘承包经营单位(包括乙方)进行必要的统一管理和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或管理服务方支付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具体管理服务方式和费用标准由甲方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园区内养殖塘承包经营单位后适时公布实施。

(四)甲方严格按照宁海县双盘涂海塘管理所《闸门启闭操作规程》执行,随潮启闭外海大闸门进排海水。台汛与暴雨期间,为防园区内涝,外海大闸门只排不进。如保养、检修闸门机械,每月阴历初九、初十、二十四、二十五停止进排水。

(五)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依约使用养殖塘,发现乙方养殖过程中存在使用农药及违禁药物、超面积使用水域、滩涂等,可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县渔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遇汛期、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根据省、市、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有关指令,甲方及时通知养殖人员撤离并提供避灾点。

(七)甲方应督促乙方做好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和清理,用过的药品外包装依法处置。

(八)遇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政府行为或法律政策变化等,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乙方补偿。

(九)乙方在养殖塘投资建造、购置或更新改造的固定附属设施、设施设备(可搬离的设施设备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其他不动产和已经与建筑物、构筑物形成附合的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但对乙方违反规定擅自建造、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有权依法经营和使用所承包的养殖塘。

(二)未经甲方同意及乡镇(街道)、县渔业主管部门信息核准,乙方不得转租、抵押、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养殖塘。

(三)养殖塘的投资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滑坡、倒塘、漏洞、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或日常生产经营等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养殖设施损坏、人身伤亡以及养殖产品减产乃至绝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不得自行启闭闸门进排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负责养殖塘及养殖塘内所有设施的管理维护,包括养殖塘临河港堤岸、四周堤岸与内塘岸的防漏、补漏,养殖塘小闸门(含内外护坦与八字墙)的管理、维修与更换,养殖塘清淤,管理房、电表内外(包括水电表,电线杆、电表箱、电线线路)与自来水管网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换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甲方有权代为维护、更换,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维护、更换费用。

(六)未经甲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乙方不得拆建、改造或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等。

(七)乙方应当依法依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使用农药及违禁药物、超面积使用水域、滩涂等,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养殖塘。

(八)乙方应保持水域、滩涂环境整洁,禁止养殖垃圾入海,做好养殖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九)遇汛期、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根据省、市、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有关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做好养殖人员的撤离工作。

(十)乙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同意解除的,双方应签订终止承包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前收回养殖塘,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本年度租金。

八、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引起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并使守约方免受损失。

(二)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及时履行养殖塘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等责任,致使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若由甲方先行垫付或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养殖塘的,每逾期一日按承包费的二倍计算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四)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就甲方而言,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另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五)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被列入其他负面清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乙方对分租、转租养殖户负有管理责任。分包、转租养殖户因养殖塘租赁、生产管理产生纠纷,未通过诉讼途径却直接信访,乙方又未能及时化解信访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按下列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金:1、养殖户赴县、市、省上访的分别扣2万元/人次、5万元/人次、10万元/人次;2、进京上访的扣30万元/人次,具体人数以各级信访部门登记人数为准。

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承包费据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违

约责任: 1、承包养殖塘遇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政府行为或法律政策变化等被征

收、征用;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本年度承包费不予返还(本年度承包费按评估报告计算),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域、滩涂用途;

2、乙方迟延支付承包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 3、乙方擅自拆建、改造或建设不动产(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

4、遇汛期、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乙方拒不服从甲方关于养殖人员撤离工作要求; 5、乙方使用农药或违禁药物;

6、乙方超面积使用水域、滩涂;

7、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本年度承包费不予返还(本年度承包费按评估报告计算),并且乙方必须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5日内返还全部养殖塘。若乙方拒不返还养殖塘的,甲方有权直接接管养殖塘,因此造成的养殖塘内有价物及其它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主张任何索赔或补偿:

1、未经甲方同意及乡镇(街道)、县渔业主管部门信息核准,乙方转租、抵押、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养殖塘;

2、乙方在承租期间因未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被列入宁海县水产养殖失信人员名单;

3、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水产养殖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养殖塘的返还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终止或承包期届满后的7日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完整返还全部养殖塘。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拒不返还养殖塘的,甲方有权直接接管养殖塘,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索赔(补偿)。

(二)乙方返还的养殖塘及其设施设备(管理房)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并结清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如有损坏按甲方投入价进行赔偿。养殖塘返还时,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养殖塘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一)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全面了解并现场核实养殖塘有关的全部实质性情况和信息,已明确了解养殖塘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乙方同意由甲方或养殖管理部门在养殖用房外张贴或养殖塘边竖立养殖信息公示牌,公示乙方姓名、照片(肖像)、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养殖塘面积、编号及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二)乙方必须做好养殖日志的记录工作,按时、如实记录每次用药和饲料使用的名称和数量,随时供甲方工作人员查看。同时,乙方要妥善保管养殖日志,每年12月30日前交还甲方,由甲方存档保管。

(三) 乙方同意《宁海县养殖塘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包括现行的管理办法及其未来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对养殖塘管理的要求,包括发包管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管理、责任追究、监督管理和争议解决等规定适用于乙方,并视同该等条款已收纳在本合同内,乙方同意遵守并配合甲方和园区的管理要求。

(四)联系与送达条款:

1、甲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2、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函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寄送法律文书等,自到达上述约定的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时生效,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前原联系与送达信息仍有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竞价(拍租)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竞价(拍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养殖塘承包合同备案手续,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及时办理变更、终止备案手续。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乡镇(街道)备案一份。

附件:承包养殖塘界址平面图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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