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19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19号
江山市双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泡沫塑料包装材料的生产,车间内有10台半自动泡沫成型机,5台全自动泡沫成型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发泡和成型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21年8月31日前对发泡和成型工序建设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调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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