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20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20号
杨龙华(废品收购站):
2021年6月10日和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你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村下铺40号的废品收购站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废品收购站现场堆存有废油漆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经查,你废品收购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收集危险废物。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调查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
articlecontent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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