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34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34号
浙江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8日,根据上级交办,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kt石墨烯氨基树脂及配套50kt甲醛产品转型升级循环利用项目、年产6000t氨基树脂正常生产中。其中,年产20kt石墨烯氨基树脂及配套50kt甲醛产品转型升级循环利用项目2017年5月16日经过环评审批(衢环建[2017]14号),2019年10月建成投入试生产,但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年产20kt石墨烯氨基树脂及配套50kt甲醛产品转型升级循环利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2日
articlecontent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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