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38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38号
浙江超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上午,根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信访交办调查核实需要,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二楼2台定型机、4楼3台定型机正常生产中,二楼2台定型机定型废气经冷凝-静电式油烟机-升温脱白后经1号排气筒排放,四楼3台定型机定型废气经冷凝-静电式油烟机-升温脱白后经2号排气筒排放,我局委托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1号排气筒、2号排气筒开展了监督性监测,检测项目为油烟、臭气浓度。2021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浙环检气字(2021)第093009号),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1号排气筒、2号排气筒臭气浓度均超过《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一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300(无量纲)),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浙环检气字(2021)第093009号)、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再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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