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39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39号
江山市德益门业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三楼有工人正在喷漆、打磨作业,2个喷漆房均未使用,在车间危废仓库旁有工人正在喷漆,该喷漆区域两侧均未密闭,靠墙一侧设置有4个水帘设施,均未运行,且喷漆废气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
articlecontent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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