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42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42号
江山市千秋链业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上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中,执法人员在厂区南侧滚光清洗车间旁发现堆放有40袋污水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336-064-17),你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仓库,危险废物未按国家标准贮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articlecontent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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