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55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55号
江山市简兰塑料膜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省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际建设有3条挤出造粒生产线和2套三层共挤上牵引、内冷、自动收卷吹膜生产机组,其中1条挤出造粒生产线、2套三层共挤上牵引、内冷、自动收卷吹膜生产机组、混料工序均在运行中。三层共挤上牵引、内冷、自动收卷吹膜生产机组和挤出造粒工序未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年产2000吨三(多)层共挤PE吹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4月1日经过环评审批(江环建〔2019〕20号),2020年11月建成投产,但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2021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页,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检查时你公司挤出造粒生产线、三层共挤上牵引、内冷、自动收卷吹膜生产机组、混料工序均在运行中,未能提供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等情况。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环评审批文件,证明你公司年产2000吨三(多)层共挤PE吹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审批和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等情况。
4、2021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你公司年产2000吨三(多)层共挤PE吹膜生产线项目2020年6月开始建设,同年11月建成投产,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年产2000吨三(多)层共挤PE吹膜生产线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articlecontent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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