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57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57号
浙江浙诚家居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你公司面漆喷漆车间的1#和4#面漆喷漆房正常使用中,有工人正在使用三棵树PU漆进行喷漆作业,4#面漆喷漆房水帘设施未正常开启;检查楼顶的油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时,2套面漆喷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前端的废气收集管道均存在开口,部分有机废气未进入废气处理设施,2套面漆喷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水喷淋水泵均未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2021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十九页,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你公司1#和4#面漆喷漆房正常使用中,有工人正在使用三棵树PU漆进行喷漆作业,4#面漆喷漆房水帘设施未正常开启,废气收集管道存在开口,喷淋水泵未运行。
3、你公司年产10万套高档竹木复合生态门、年产8万套免漆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环评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证明你公司环保审批及验收情况。
4、2021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你公司喷漆作业时,4#面漆喷漆房水帘设施未正常开启,废气收集管道存在开口,喷淋水泵未运行等情况。
5、三棵树品牌PU面漆检测报告四份和三棵树品牌聚氨酯漆、聚氨酯固化剂、稀释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面漆喷漆工序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高于1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封堵废气管道开口,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
articlecontent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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