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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59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招标采购正文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59号

浙江公明塑业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8日,根据“一厂多租”排查整治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七路19号建设塑料制品生产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2021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页,证明你公司的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实际建设有1台吹塑机、1台注塑机、1台全自动包装机、2台破碎机、2台搅拌机、1套冷却系统。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年产6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备案情况。

4、2021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2年2月9日前完成环评审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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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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