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医保执罚决字〔2020〕第4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2日 |
当事人:姜**,男,7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431010****,联系电话:1537270****,邮政编码:324112,住址:江山市新塘边镇**村***3号。
2020年8月7日,本机关收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已故人员蒋**死亡后,在其医疗保险账户中仍有医疗费用产生,其行为涉嫌构成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经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姜**的妻子蒋**于2019年7月26日中暑死亡,你为贪图小利,于2019年10月13日至12月18日期间,持蒋**的医保卡前往江山市新塘边镇卫生院就诊购药,共产生9笔门诊费用,具体每笔费用产生的时间、诊断、费用总额和报销金额如下:2019年10月13日、10月26日、11月1日、11月7日4次均以疼痛为诊断,产生费用总额/报销金额分别为168.12元/82.11元、62.25元/32.63元、62.25元/32.63元、196.26元/96.79元;11月13日以胃肠炎为诊断,产生费用总额/报销金额为47.44元/24.78元;11月19日、11月27日、12月12日3次以胃炎为诊断,产生费用总额/报销金额分别为19.82元/11.84元、19.82元/11.84元、26.82元/15.34元;12月18日以腰痛为诊断,产生费用总额/报销金额为188.12元/91.61元。上述9次门诊共计产生费用总额为790.90元,报销总金额为399.57元。
2020年8月25日,姜**退回了该笔医保基金399.57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复印件(江检五部行公建〔2020〕11号,2020年8月5日);
2.2020年8月24日姜**的调查询问笔录;
3.蒋**死亡后其医疗保险账户产生的就诊记录;
4.中国建设银行蒋**医保基金退回凭证(2020年8月25日);
5.其他相关证据。
2020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医保执罚告字〔2020〕第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姜**的妻子蒋**已经死亡,其死亡后本不应当产生医疗费用,但当事人姜**仍持蒋**医保卡前往新塘边镇卫生院就诊并造成医保基金不应当支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的规定,已构成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姜**事后已认识到错误,并退回了已报销的医保基金399.57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姜**作出罚款799.14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13880225,(单位代码:378001;项目代码:062990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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