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表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余杭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被处罚单位 (被处罚人) | 执法部门 | 结案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杭余农(农药)罚字〔2021〕61号 | 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杭州余杭区瓶窑镇土园家庭农场(经营者:蔡小土 | 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 2021.11.22 | 2021年7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余杭区瓶窑镇土园家庭农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该农场投入品仓库时发现6包“好迪施”百菌清可湿性粉,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457,并发现台账上登记4月5日、4月7日、4月8日使用该农药喷洒桃树的记录,该农药使用范围为番茄早疫病、花生叶斑病、黄瓜霜霉病、苦瓜霜霉病、马铃薯早疫病。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农(农药)罚先告字〔2021〕61号《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浙农政发〔2018〕8号《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杭余农(动监)罚字〔2021〕64号 | 从本市外输入动物(生猪)未备案登记案 | 谢凯 | 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 2021.11.21 | 2021年9月25日下午12时40分,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创浙畜禽屠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浙H3Q884的白色货车,车上装有33头生猪,该车生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一张,证号:3356190910,由《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信息得知该车生猪于2021年9月25日从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友爱村徐芝有生猪养殖场启运,目的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创浙畜禽屠宰有限公司,数量为33头。经调查,该车生猪货主为谢凯。此33头猪,在调入前未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当事人从本市外输入动物(猪)未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农(动监)先告字[2021]第 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现根据《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考虑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杭余农(动监)罚字〔2021〕55号 | 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案 | 杭州知行动物诊疗有限公司 | 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 2021.11.25 | 2021年7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知行动物诊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药柜分类抽屉内发现有易亨制药生产的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国药准字H20058201)3瓶,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辅酶A(国药准字H41021372)7瓶,湖南五洲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国药准H20045074)4瓶,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沙必利片(国药准字H20041419)4粒。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存在使用该类假劣兽药和农业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 10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农(动监)先告字[2021]第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依据《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杭政函〔2009〕274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处以该幅度内的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杭余农(动监)罚字〔2021〕56号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杭州知行动物诊疗有限公司 | 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 2021.11.25 | 2021年7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知行动物诊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前台电脑中发现的电子档案记录有:动物主人:王倩唯,饲养单位:萌萌,档案号:182107131825174,动物种类:犬,动物性别:雌,开具时间:2021年7月13日,诊断为:子宫蓄脓/乳房肿块,项目名称为:病理性子宫摘除/犬10KG以下,单价900,数量1次/只的电子处方笺。并在电脑记录中发现有:客户名:王倩唯,宠物种类:犬,宠物名:萌萌,病理性子宫摘除/10KG以下,数量1,应收额:900,支付时间2021年7月14日的收银票据。经调查,该诊所不具备从事动物腹腔手术能力,存在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农(动监)先告字[2021]第 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现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处罚规定,按照农业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全额退还违法所得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对当事人处以该幅度内的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杭余农(农机)简罚〔2021〕5号 | 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 |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伟庆农机修理部(经营者:吕伟庆) | 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 2021.12.1 | 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在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杭州余杭区瓶窑镇伟庆农机修理部,检查发现当事人吕伟庆在维修农机时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该行为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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