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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天台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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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2016年县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政策衔接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指18-60周岁)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一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和一级智力残疾人;二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三是生活部分不理的其他重度、二级视力、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人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30%确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经批准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申请、发放和管理

(一)补贴申请和发放。

1.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名单,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的名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核、审定的要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审核、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合格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安排资金。

3.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发,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0日之前。补贴通过乡镇财政公共支付平台统一发放。残疾人死亡、户口迁出或其他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残疾人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建立管理常态化、数据动态化。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及时发现,新增符合条件的申请和死亡的要及时审核上报;县民政局要对残疾人收入状况动态化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发现变更;县残联要做好残疾人证的动态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县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县人社部门要协助做好已享受工伤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员的比对工作。县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监督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新旧政策人员的衔接和解释工作;报社、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宣传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促进残疾人福利补贴和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政策合力。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整合,推动残疾人、老年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县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天台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2.天台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docx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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