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林罚决字【2021】第06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5日 |
被处罚人:周**,男,1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山人,初中文化,现住在江山市张村乡塔山村***。邮编324100。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1年3月8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1月至今年3月,被处罚人未经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张村乡塔山村北弄排山部分林木。2021年3月16日经江山市宏通森林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处罚人采伐松木、杂木共17株,计立木材积0.6687立方米,折木材材积0.4012立方米。全部为非规格材。根据江林【2018】71号文件“杉、松、杂木材:规格材300元/m3,非规格材200元/m3计价。以上林木数量以木材材积为计算单位。”的规定计价,该批木材的价值为80.2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被处罚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未经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地上的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林罚先告字第【2021】第 06号《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7株3倍的树木,计51株。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江山市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江山市江滨路188号)(账号名:江山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2010000138802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山市林业局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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